自由軟體基金會創辦人Richard Stallman上週(5/16)訪台時表示,通用公共授權GPL十年內將不會有新的版本,也就是說,2007年所發表最新版本的至少會使用十年以上。而國內自由軟體社群自由軟體鑄造場(OSSF)則認為,GPLv3要蓬勃應用還需要時間醞釀。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Stallman一手制定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他在1989年發佈了GPLv1,隔了兩年後發表第二版,此版本一用就是16年,直到去年Richard Stallman才又發佈了GPLv3。而他在上週訪台時指出,這個版本至少會使用十年,才會有下一版GPL v4。

不過自由軟體鑄造場專案經理葛冬梅認為,目前在推廣上較大的問題,是以v3進行授權的軟體數量還很少。一方面是因為使用者還不熟悉,另一方面v2授權軟體仍是目前主流。雖然Stallman認為v3要比v2改進很多,也希望社群開始利用v3進行開發,不過事實上仍在起步階段。若要普及,勢必還需要一段時間讓使用者慢慢熟悉。

過去的v2版本已用了16年,許多大型應用,例如MySQL的Linux核心都是以v2開發,因此如這類大型應用會否隨著v3出現而改版,也會影響到其普及程度。

Stallman則打定主意在往後的十年要力推v3,在談到v3和v2不同之處時他表示,其中一個改變就是禁止類似Novell和微軟之間的合作。在v3的版本架構下,未來將不允許任何相關協議。Stallman本身對微軟主張的專利軟體觀念深惡痛絕,而Novell去年和微軟簽訂合作協議,互相銷售產品,Stallman對此非常反感,因此特別在最新版GPL中加註此項條款。

另外v3和v2雖然同樣採用Copyleft授權,不過兩個版本的程式碼無法合併,並不相容。不過並不會影響到在同一作業系統中運行的狀態,也就是說即使是分別依照v2、v3開發的應用程式,也可以在同一個作業系統中運行。

Stallman也指出,v3在復權的規定上也有重大改變,比先前的版本要更細微。如果使用者違反了v3的條款,在那個時間點所有的權利就會被凍結,等待修正之後再恢復。「我不希望使用者被懲罰」,Stallman說,我當然希望大家都能遵守規定,也相信有些人並非故意違反,因此修改復權規定,讓誤觸條款的使用者有機會修改。

在v3中,還有一項重大改變是關於數位版權管理(DRM),Stallman是試圖解決軟體在播放裝置上被限制的行為。他並非反對音樂版權專利,只是要確保使用者可以自由修改軟體的權力。

目前各大唱片公司為了保護音樂版權,通常會限制音樂只能在限定裝置上播放,而以軟體的方式限定播放範圍。對此,Stallman表明:「這是剝奪人們使用軟體的權力。」他認為應該賦予使用者移除DRM的權力,讓大家可以自由控制軟體。

國內社群贊同GPLv3改變

由於v3的改變在草案時期曾讓原開發Linux的元老級人物相當不滿,認為額外增加的限制太多。不過在正式版版經過修訂出爐後,國內社群卻相當看好v3將可對自由軟體的發展帶來幫助。

自由軟體鑄造場專案經理林誠夏就認為,事實上v3是把前版許多有爭議、模糊的問題都定義的更清楚。包括對於應用程式供應商(ASP)的規定,v3定義為只要不涉及原始碼的傳遞,就可不需公開原始碼。這反而較先前版本來的開放。

葛冬梅也指出,由於v3比v2在許多地方都定義較清楚,對於想嘗試用自由軟體來開發產品的廠商來說,可知道如何拿捏分寸,有較詳細的規定可遵循,因此他認為GPLv3將會對自由軟體開發應用帶來正面影響。

另外林誠夏表示,事實上國內社群對於GPLv3還不是非常了解,不過目前尚未聽到批評的聲浪。這也是由於v3在釋出前已參考了許多社群意見,雖然在草擬時引起一些爭議,不過在最終版都以折衷的方式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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