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軟體專利審查基準跳脫出「電腦軟體發明不具可專利性」的窠臼,再次檢視電腦軟體的本質,並予以重新定位;並致力打破過去「電腦軟體必須結合特定硬體方式來申請專利」的迷思,軟體不必再「綁」在硬體上來申請專利,放寬了審查的類別與範圍。
軟體發明能申請專利嗎?答案是當然可以,不過,在觀念發展上倒是走了一段長路。在台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也在最近做了修訂,將電腦軟體的本質重新檢視,也打破了過去「電腦軟體必須結合特定硬體才能申請專利」的迷思。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資深專利工程師袁建中解釋,電腦初發明時,能夠申請發明專利的是電腦,軟體是附庸於電腦這個機器(硬體),並不具單獨申請專利的資格。到了70年代,人們將軟體定義為數學計算,乃是數學演算法的實施;而在專利法中規定「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不給予發明專利,也因此決定了軟體不得申請發明專利的命運。
但是電腦科學快速發展,軟體不再只是解決數學問題而已,它可能用來解決化學問題、做為工業設計的輔助工具、或是做為微電腦程式,例如用來控制一輛汽車的煞車系統,其用途非常廣泛。因此,近十年前美國、日本、歐洲等國才相繼大幅放寬軟體申請專利的限制,台灣自然也跟進。
不過民國71年經濟部行文說明「單純電腦軟體不可申請專利,但如結合硬體,即可申請」,例如檢字法(即中文輸入法),如果結合了鍵盤,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結果當時的這一道解釋,卻造成了大家以為非要「綁」上一個硬體才能申請專利的觀念,變成想盡辦法為所發明的軟體找一個硬體來搭配;似乎軟體還是沒有「獨立申請發明專利」的尊嚴。
今年,主掌專利審理的中央標準局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進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的研究計畫,這項計畫已經完成,9月14日修正定稿送交中央標準局專利處,進行相關法制作業;預計十月起將可公佈實施,做為未來審查軟體發明專利申請案件的重要依據。
負責草案研究計畫的袁建中表示,此次軟體專利審查基準草案研究有幾個特點。首先是跳脫出「電腦軟體發明不具可專利性」的窠臼,再次檢視電腦軟體的本質,並予以重新定位,在審查辦法中加以釐清。
其次,致力於打破過去「電腦軟體必須結合特定硬體方式來申請專利」的迷思,也就是俗稱的將軟體「綁」在硬體上來申請,等於是放寬了審查的類別與範圍。當觀念扭轉過來以後,未來電腦軟體的可專利性,將有更寬廣空間,預期將可帶動軟體專利申請的成長,進而推動軟體工業蓬勃發展。
袁建中說,所謂軟體類別,可概分為以「物」及「方法」兩種觀念來歸類。所謂「物」,就是指「與特定或不特定硬體結合」,即有某件硬體為了具現該軟體的功效而製作出來,或是硬體並非為此軟體而設計,但軟體必須配合硬體才能顯出其特殊效能。
「方法」的觀念,則是指使用軟體後電腦外面會發生實際的變化,該軟體具有實際的轉換效果;例如煞車系統的控制軟體、或是語音輸入軟體。另一種則是只在電腦內部運作,不會產生實際的轉換效果,但會為電腦的使用帶來一些好處,例如工具軟體即屬於此種範圍。
不過審查範圍的寬廣並不代表審查尺度的寬鬆。為了確保審查品質一致,中央標準局也正在規劃審查委員訓練計劃,新的審查基準施行後,科法中心將編訂一份輔助教材,做為日後審查委員的參考依據,並研擬訓練課程,為審查委員開課。
據了解,中央標準局專利處審十組為專門審查軟體專利的單位,主要的審查委員為委聘的學界專家,約有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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