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網際網路的盛行,使不同的通訊方式及媒體資訊逐漸整合為一,未來資料、語音、視訊都可經由同一個網路架構傳送,相關產業的市場結構也有所轉變與統合。因此行政院已經原則上決定成立「資訊通訊暨傳播委員會」,來主管傳播科技相關事務。
不像美國有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集中主管與通訊、傳播相關的國家事務;在台灣,管理通訊、媒體、網路相關事業的監督權限卻是分散在各部會,事權無法統一,一直有「多頭馬車」的批評。
傳播科技快速發展,尤其網際網路的盛行,使不同的通訊方式及媒體資訊逐漸整合為一,未來資料、語音、視訊都可經由同一個網路架構傳送,相關產業的市場結構也有所轉變與統合。屆時硬要把電話分給電信總局來管、傳播內容的把關交給新聞局、網路上的行為規範則由民間團體去自行規範....,這樣的思考邏輯將會遠遠落伍。
因此行政院已經原則上決定成立「資訊通訊暨傳播委員會」,來主管傳播科技相關事務。不過在政府組織再造、加上精省的壓力之下,未來要「新成立」一個部會並不太可能,合併現有的相關行政機關,是比較可能的方向。
不過未來此一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組織架構、行政層級、職權與任務等等,要如何設計,才能讓它發揮最大的功效?受資策會委託進行「我國成立通訊媒體單一主管機關之研究」的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石世豪指出,主管機關可能是兩種形式之一:行政委員會制或是首長制。
行政委員會制有意見多元化、可集思廣益、政治獨立性高、委員比較專業等好處,但是也有組織成本高、決策較不具效率與機動性,且決策責任不明的缺點。首長制在這幾方面可說是完全與行政委員會的優缺點相反。
在其任務面,主管機關的責任可以包括決策、監理、監督管制、諮詢及仲裁,或是其中幾項可由民間機構來負責,就如英國、德國所採用的官民分工方式。不過如果要讓此一通訊主管機關有足夠的政治獨立性,不僅層級不能太低,至少必須是二級以上的機構。在預算方面也必須獨立才行;以證照規費的收入做為其營運經費,也是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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