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這個法案當時在亞洲地區處於先趨地位,舊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處理法』最大的問題,是因為無法預見網際網路發展,哪知道現在只要透過電腦跟網路,資料傳輸既容易又迅速,法律永遠趕不上科技變化。這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修正案是由法務部主導,雖然名為修正案,但實際上內容已經大翻新,可說牆壁都打掉了,只剩幾根柱子。」3年前開始參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法案修改的科法中心副主任王郁琦表示,「跟世界各國比較,這個修正案相當先進。」
談起一些法案修改的構想,王郁琦指出,雖然經過個人同意就可以使用個人資料,就是所謂的「行使同意權」,但這中間仍有弊端,以信用卡申請為例,多少人會先看清楚每一個條例後才簽上姓名,往往中間就暗藏著同意將資料另做他用的陷阱。所以刻意加上「行使同意權之前必須充分了解」、「單獨取得同意」、「告知後同意才能使用」也就是當個人搞不清楚狀況下所取得的同意權就不合法,使用的單位還必須先告知當事人,確定他同意後才能使用,以確保當事人的自主權。
王郁琦提到另一個有趣的例子是,由於現行法律規範的相當嚴格,包括資料蒐集都需要取得個人同意後才能使用,但其中產生一個弔詭,詢問或聯絡個人的動作已經違法,如何進一步取得個人同意?所以修正案提出一個折衷方法,規定廠商可以進行「首次行銷」,同時必須提供一個免費的聯絡方式,讓個人可以「拒絕」廠商繼續使用個人資料,維護彼此的權益。
由於不管洩漏的原因為何,企業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法案受到爭議的部分除了執行權外,就是有些立法委員主張賠償無上限,這也是最令王郁琦擔心的問題,他認為,很多案例屬於企業的小疏忽,雖然影響到某些人的權益,但一家正派經營的公司很可能因此而發生財務問題、甚至倒閉,日本Yahoo!那就是一例。
至於另一個爭議點:縣市政府的行政檢查權,王郁琦藉此解釋當初立法的原意,如果透過檢警機制可能會有人力不足和緩不濟急的問題,所以採用類似環境衛生檢查或勞動檢查的方式,授予縣市政府的行政檢查權,一旦受到民眾檢舉有資料濫用的情形,其實現行的法律已經有這部分,只是沒有明確規範如何執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體貼一般人對於打官司的恐懼與陌生,擁有的資源又有限,賠償金額也不過2到10萬,請律師可能都不夠。另一方面為了鼓勵民眾參與,捍衛自己的隱私權,一旦個人的權益受損,20人以上可以自組團體合請律師,或是委託消基會等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代為訴訟。
王郁琦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的結論是,對企業宣導意味大於強制規定。接下來他會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展開對基層人員的法令宣導工作。文⊙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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