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由於網路購物及電視購物有別於實體購物,前兩者提供商品7天或10天的鑑賞期,為了減輕業者在用戶退貨後的發票處理成本,財政部參考稽徵機關意見及業者建議,對於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業者,如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可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財政部說明,消費者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也使得網路及電視購物業者被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為高,根據業者所提供的資訊,每月平均銷貨退回比例約15%,而無法取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或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者佔了其中的20%。

此外,財政部也指出,由於退貨比例較高,再加上消費者於退貨時未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者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等情形,使業者須增加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及時間進行追討。再因追討時間過長,使得業者原開立統一發票業已逾越申報期限,此種退貨發票則須另以專案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增加公司及稽徵機關人力及作業量之負擔。

過去消費者在電視或網路上購物多半同時會收到貨品及統一發票,而上述情形使得財政部同意業者可在鑑賞期滿後再行寄送發票,亦即確定消費者要購買該項物品之後再寄送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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