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消費電子商務協會(SOSA)於今年4月進行垃圾郵件問卷調查,發現臺灣網友平均每天收到42.2封垃圾郵件,並有高達90.2%的網友認為電子郵件已造成困擾,也有93.2%的使用者認為電子郵件廣告必須經網路使用者同意才能發送,同時,9成網友認為政府應訂定法令管制電子廣告郵件。事實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和電信總局已於日前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匿名發送大量商業電子郵件並以之為常業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現階段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國皆訂定防止垃圾郵件相關法令,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亦於第11次委員會議決議由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主管機關,負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管理、相關法案之推動及國際合作事宜,此次出爐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共計13條,擬定了濫發電子郵件的民事損害賠償、惡意大量發送商業電子郵件的刑事制裁及團體訴訟等要點。

顧名思義,此一草案是針對行銷商品為目的而傳送的電子郵件,草案擬定發送人傳送商業電子郵件必須符合四要件,包括收信人可以選擇不再接收來自同人發信人或廣告主同類郵件的機制(Opt-out)、郵件主指必須加註「商業」/「廣告」/「ADV」等標示、提供正確之信首資訊、提供發信人之身份資訊及郵遞地址。

發信人若違反此次規定,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將可求償每封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而由於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的行為可能有眾多被害人,為避免賠償額過鉅,參考個資法明訂行為人最高賠償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同時廣告主與發信人將共同對外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隱匿身分或信首資訊,發送大量商業電子郵件者,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以此為業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SOSA的估計,垃圾郵件造成臺灣社會每年高達新臺幣638億元的損失,並浪費網友近2億小時的時間。

該草案必須先經交通部、行政院等程序核定,再送立法院審議後才能發布實施,預計最快在今年9月即可送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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