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網路用戶在網際網路上用他人手機號碼發布資訊,結果被手機主人告上法庭。最終經法院調解,冒名發布資訊者當庭賠償機主損失人民幣410元,並且承擔案件訴訟費90元。

審理此案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明確規定:用戶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網路用戶通過網路發布虛假資訊或冒用他人名義發布資訊,都有可能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行為。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