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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對於民眾遭到臉書、YouTube下架的內容,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設置事後救濟管道,必須仰賴業者自律,但中介法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將賦予民眾司法救濟之外新的法定救濟權,對下架決定可直接向線上平臺服務業者提出異議和申訴,以恢復自身的權益。

根據草案第24、25條規定,民眾遇到資訊遭移除或限制接取、無法使用線上平臺服務,以及使用者帳戶被停權的情況,若不服線上平臺服務業者的決定,皆可循內部異議、外部申訴兩大救濟管道,替自己遭到限制的權利平反。

當移除民眾提供的內容時,業者依法必須告知當事人不服決定的救濟措施,包括內、外部救濟和司法救濟途徑。

民眾內部異議救濟期間至少要有6個月

針對異議機制和程序,也有特別要求,像是至少須提供6個月異議期間,可供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這也是對於異議者救濟期間的保障,其次,業者必須建立一套e化異議機制,可供使用者線上提出申請,操作介面設計也要簡單易懂,方便使用。

在異議審查程序上,更不允許業者僅以自動化決策處理的結果,作為審理唯一判斷依據,而是必須基於客觀和盡職原則,來達到實質有效的異議審查。業者於審理後,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該將非屬違法的內容或停權用戶帳戶回復原狀。

外部申訴救濟管道,需擇定公正且獨立第三方機構

除了內部異議機制外,當事人如果對異議結果不服時,仍可循外部申訴救濟管道來解決。

草案25條明定,平臺業者依法必須建立訴外爭議解決機制,對於其擇定的外部申訴機構也有嚴格要求,像是必須是由公正且獨立第三方機構擔任,負責處理當事人申訴爭議,爭議處理也要結合數位化通訊技術,方便接近使用。而對於該機構最後所做出的決定,業者必須加以遵守。

值得一提的是,考量到雙方條件不對等,當外部申訴機構做出有利於申訴者的決定時,將由平臺業者負擔對方因申訴產生的相關費用或支出。反之,若是做出支持業者決定時,申訴者無須替平臺業者支付申訴相關費用。這是對於民眾選擇外部救濟管道另一個有利保障。

針對內部異議和外部申訴機制的相關規定,線上平臺服務業者如果不遵守, 一樣會有罰則,最高處500萬元罰鍰,可按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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