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宏碁集團「再、再、再造」成敗的DMS部門分割,在行政院今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政府部門樂見公司分割行為成形後,將不需要走現行法令透過成立子公司移轉分割公司設備人員的「老路」,只要比照合併作法,由董事會提案交由股東會表決通過即可,將可有效節省宏碁集團分割再造的時間。
不過,由於相關稅法、證交法尚未配合公司法的進行修正,因此宏碁在分割事業上還有顧慮,參與分割策劃的宏碁集團法務主管吳重銘就表示,公司法有沒有明白規定分割行為並不是重點,對宏碁來說,重要的是分割過程會不會導致其中一家公司下市、財產轉移後是否要支付稅金等相關問題。公司分割課稅影響企業成本結構
吳重銘表示,由於台灣法令完全沒有關於企業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宏碁在進行分割再造計畫時,就先與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溝通,不過並沒有獲得很好的回應,還受到質疑,「台灣目前真的有這個需要嗎?」,由於不太清楚政府的意向,因此宏碁集團分割完成的時間也就估算得比較長。
今天行政院通過公司法草案,正式引入公司分割制度,吳重銘認為,這僅是一個開始,相關的法令配套措施,還有待配合修訂。
吳重銘指出,尤其是課稅問題,直接關係到企業經營成本,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這是公司法後續的相關配套措施,必須特別加以注意的問題。
對於修法的方向,宏碁集團董事長施振榮曾說,宏碁不會對政府進行遊說,政府怎麼規定,宏碁就怎麼做,不過,一旦分割要課稅,宏碁成本的負擔勢必大增。
吳重銘就表示,由於宏碁歷史比較久,因土地轉移所產生的增值稅,將會讓分割成本過高,企業競爭力將下滑。國外分割透過股權結構的實質分離
吳重銘說,就租稅方面來看,許多國家的法令認為,公司分割後財產的轉移屬於「無利得實現」,由於分割後公司仍在、只是分割成兩家,即使有財產上的移轉,公司並沒有因此獲得業外收益,沒有收益自然也就不需要課稅,採取免稅作法的國家有美國、墨西哥、哥倫比亞等。不過也有部分國家課稅,如加拿大。
吳重銘指出,在美國許多州的公司分割是採取類似「發行特別股」的方式進行,針對要分割出去的部門,發行一種名為「Tracking Stock」的股票,認購此股票的股東僅能對該分割部門主張權益,因此在實質上兩家公司的股權結構就等於已經分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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