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即將加入WTO,其電信市場也將隨之加快對外開放,並與國際接軌;電信市場的情況也將更為複雜。《電信條例》因而也考慮到國際化的前瞻性,諸如發放基礎電信經營許可證看稀缺電信資源的分配,採用拍賣方式;基礎電信業務資費的調整採聽證會方式;電信業務分類中明列網路元素出租、出售業務;基礎電信企業是以「提供網路元素」而非「綁定銷售」等規範,均為參考發達國家在電信監管方面比較通行的做法。使用電信服務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保護

電信服務牽涉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在《電信條例》中用了第三章一整章的篇幅,在這方面加以著墨,也就是劉彩所指的「電信服務質量監督制度」;其中對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做出了明確規定。

《電信條例》中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其所提供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需向社會公布,並報電信監管機構備案。電信業者並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不斷提高電信服務的品質。

此外,在裝機、移機、障礙維修、交費、通話明細及話費查詢等方面用戶如遇問題,或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時,電信業者應盡速提供服務、免費提供各類話費帳單明細,如造成用戶不便時還需支付違約金及損失賠償。若是電信業者因工程施工、網路建設等原因影響到正常電信服務時,也規定必須按規定時限告知用戶,否則必須賠償用戶損失。

《電信條例》也規定了經營本地電話及移動電話的業者,必須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行電信服務,並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此外,尚規定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不得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不得進行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對投訴的電信用戶進行打擊報復;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選擇其他業者的電信服務;不得對所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不得提供低於成本的電信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等等。

將此類涉及公平競爭、市場機制的行為明確化為法律條文,或可避免以通用的公平競爭法來套用在不同行業時,所需耗費時力對條文適用性所進行的考察。電信建設需納入國家及城市總體規劃,防止重複建設消耗社會成本

《電信條例》的第六大制度為「電信建設管理制度」,體現在條例第四章「電信建設」中。劉彩指出,由於公用電信網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實現信息網路化的物理基礎,因此為了實現國家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覆建設、避免無效率地破壞現有建設,乃制定此章。

條例中規定,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應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屬於全國性的信息網路工程、或是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上述三類電信網建設,也應先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

同時,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設置電信設施;建築物內部、道路、橋樑、隧道、地下鐵道等交通設施,均應預留電信管道,將其納入建築設計及預算規劃之中,並需與建築或工程同時施工與驗收。

基礎電信業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地台等公用電信設施,但需先徵得同意;任何人及單位均不得擅自改動或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均不得危及電信線路及電信設施的安全。

有此規定之後,理論上將可避免管線沒有規劃、任意開挖、施工無效率等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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