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佈電子發票作業要點,放寬業者適用範圍,明日(12/1)起,營業人年營業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且無欠繳稅捐,作為買賣雙方均可申請擔任電子發票系統加值服務中心,目前台塑集團、IBM等企業集團均有意申請加入電子發票系統。
網路傳輸、免存放空間,成本低廉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推動知識經濟發展方案,財政部已經完成「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除規劃買方營業人擔任電子發票系統加值服務中心,賣方營業人及獨立第三人均可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及負責發票傳輸作業,這項作業辦法自明日起將開始試辦一年。
所謂的電子發票即是,企業直接利用網際網路傳送發票,無須經由傳統方式開出、掛號寄出,傳統發票後續之後還要人工輸入帳務系統,電子發票則可將發票直接匯入帳務系統中,因此電子發票可以節省發票後續的人工登錄與儲存費用。預估每張電子發票只有傳統方式開出、寄送的普通發票費用的2/3。
此外,依據稅法規定,企業要保留5年內所開立的發票存聯,傳統企業往往必須另闢空間儲存發票,然而電子發票則無此需求。由於電子發票成本低,且免發票的倉儲空間,對於每年要開出數萬張發票的大型企業而言,每年可省下相當的費用。
結合網路報稅,節省廠商時間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以往的發票傳統制度,交易時由賣方開立發票給買方,作為賣方的「銷項證明」與買方的「進項證明」;而縣市稅捐處則經由進項、銷項自動勾稽功能,課徵營業稅。
若是依照財政部先前的媒體申報制度,買賣雙方可將進銷項記錄,存於電腦軟體中,提供稅捐處辦理申報。而電子發票制度則較媒體申報制度更為方便之處為企業只需向申請開辦該項業務核准後,無論是對島內各地的中下游經銷商供貨,或者向全島各地原物料供應商進貨,都可以透過網路傳送統一發票,不必再開立實體的發票;日後報稅時,買賣雙方只需透過網路發票,向稅捐單位辦理營業稅申報即可。
申請降低門檻,盼廠商踴躍加入
財政部此次所公佈的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買賣雙方的申請門檻已較放寬,希望廠商能夠踴躍加入。
財政部表示,只要具備以下四點條件者,均可以申請成為加值服務中心;而加值中心在買賣雙方產生爭議時,應代為請求認證機構舉證或由其本身負舉證之責。
一、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二、營業人年營業額達新台幣10億元,且無欠繳稅捐。三、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四、營業人應證明其使用的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的項目,並達到資料傳輸的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及不可否認性,且可執行電子發票的開立、收取、作廢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功能。
財政部表示,非買賣雙方的獨立第三人如果亦要加入加值服務中心負擔資料傳輸的中介角色,還要具備:曾獲得及執行資訊業務服務,總服務費用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扣除硬體購置費用)的個案,且能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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