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一定要有特定目的,還要符合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才可以蒐集: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大多數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都是基於契約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資,沒有保護的必要,當可蒐集。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是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則是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的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或統計:學術研究機構可蒐集個資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但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且資料經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可蒐集其個資。

6.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新聞報導。

7.取自一般可得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的管道取得個人資料,不過若當事人提出禁止處理或利用,而且其自身利益超過蒐集者的利益,而更值得保護時,就不得蒐集、處理。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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