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的合約價金如何訂定?
到iT邦幫忙

simon581923(iT邦高手1級)發問:
ERP系統合約的顧問服務部分,由顧問公司根據之前討論的結果,抓個大概的人天數,計算顧問服務的價金。問題在預估的人天數,不一定會等同合約簽訂的時數,過多過少,都對一方不公平。想請問ERP系統的導入合約,可不可以用最後按照甲乙雙方簽認的計費單,來計算顧問服務合約價金?

bigcandy(iT邦好手1級):
雙方說好,沒有不可以的呀。主要差別在於,好人會吃虧,被對方得寸進尺。所以我當年的經驗,是先區分幾大事情(讓雙方知道這應該算誰的責任,是否優惠、實際計費,另談):

1. 合約內服務、合約外服務

2. 服務內容、費用

3. BUG檢修、調整還是新增服務?

我的作法,會故意延長保固期或是減免末期費用的百分比,同時也提高滿期後的服務費,逼使甲方盡早上線、提報問題、減少爭議。
計價單,通常跟合約價金沒有直接關聯性(個人經驗),我會直接準備好計價單、費用表,填寫者拿到空表就知道可能費用了。

不過,年度維護費通常就綁定比例,以前是5~10%,現在不確定業界比例是多少。

因為我分別擔任過甲、乙雙方,有些經驗可以參考:

1. 顧問公司,或說是服務提供者,開出的金額、行程,絕對有浮報

2. 乙方砍價,也是絕對必要的

因此,你不想訂出總價金?或是變動性總價金?應該是不行的!
如同我上面說法延伸,總價金固定情況下,以彈性、優惠、延長保固等方式,調整服務內容,但是總價金不變。

至於不固定的顧問服務費用,依我的經驗,不允許這樣。我要簽約時就確認好,收多少、要多久時間、如何提供服務、雙方配合、聯絡人是誰等,都是簽約時就已經確定好。

raytracy(iT邦超人8級):
如果我是廠商,跟你簽了100人天,就算用不到,我一定打死也要叫顧問塞滿100天以上(即使已經做完了,也要去晃晃),然後再說:「多出來的人天不用算錢」。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100人天真的做不完怎麼辦?建議你訂個罰款吧,多一天罰多少錢這樣規畫。

plums(iT邦初學者1級):
把100個人天的顧問時數,以簽約後至保固期結束前使用完即可。系統導入初期當然會使用比較多,但是必須以雙方實際約定的內容實施,至於支付的問題,還是明文規定以實際實施為準,比如先付10%(10個人天),但是只用了8個人天,則不足的2個人天視同先付款而已,不因此而消失,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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