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垃圾郵件之王」(Spam King)稱號的索洛威(Robert Alan Soloway)在美國被法院以盜用身分、洗錢以及信件、網路與電子郵件詐欺等罪嫌起訴1周後,在西雅圖被逮捕。

據報載,索洛威廣發垃圾郵件的犯罪所得約為77萬3千美元(2,500萬臺幣),如果罪名成立,索洛威最高將面對65年以上的刑期,以及25萬美元的罰款。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想多數讀者的心情應該是相當複雜的。一方面,看到司法單位出面嚇阻垃圾郵件的繁衍蔓延,大概很少電子郵件的使用者不會額手稱慶,但在另一方面,或許也有不少人感覺到的是「兔死狐悲」的驚懼。

自認自己是在發送垃圾郵件的人應該不多,但是認為自己是在從事「網路行銷」的卻一定不在少數。廣發垃圾郵件和進行網路行銷之間的疆界,不過也就那麼一線之隔,而這樣的一條線究竟應該畫在哪?也還不是那麼清楚。這則新聞告訴我們的卻是,跨越到不遠的線的那一頭,原來就將是刑期數十年的重罪。

我們的社會,似乎早就將竊盜、搶劫、販毒等「藍領犯罪」的罪刑,要重於背信、內線交易或是濫發電子郵件的「白領犯罪」視為理所當然。表面上看來,藍領犯罪經常會對人們的生命財產或是社會秩序構成直接而重大的威脅,施以嚴懲以儆效尤似乎是相當合理的一件事。至於白領犯罪,因為受害者不易辨識,犯罪行為相當抽象,對他人不構成立即而明顯的危害,常常不被認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甚至當事人在被判刑確定之後都還自認相當無辜。

但是有些白領犯罪的個案,我們卻又不是這麼想的。不久前才剛偵查終結的力霸集團弊案,王又曾被檢方求處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17億1千萬元;他的太太王金世英被求刑28年,併科罰金7億1千萬元。總計全案對被告求刑350年又10個月,罰金54億多元,兩者均打破臺灣司法史上的記錄。

儘管30年的刑期已經是有期徒刑的「上限」,相信多數讀者還是會認為這樣的刑期對王又曾來說太輕了。力霸案的犯罪金額高達731億元,犯罪受害人最起碼在數萬人之譜,對社會的各個層面也有廣泛而深遠的負面影響。

社會學家告訴我們,藍領犯罪的刑期普遍要長於白領犯罪,並不只是因為藍領犯罪對社會的危害高於白領犯罪,也是因為法律的制訂與執行都是掌握在白領階級手中。換言之,我們其實也可以說,認為藍領犯罪對社會的威脅高於白領犯罪的想法,本身就是一個相當白領階級的觀點—把終身積蓄都押注在亞太固網的勞工,應該不會覺得持槍的銀行搶劫犯對他的威脅大於王又曾。

我們對刑罰輕重緩急的認知,其實也反映了人們理性的自利取向──我們或許對許多網路犯罪行為感到不堪其擾,但是那樣的行為既然有可能是「天下網友都會犯的錯」,也就是自己在未來某一天有可能會犯的錯,這樣的犯罪行為的罰則最好還是不宜太重;至於有錢有權如王又曾之輩才有本事犯的罪,我們潛意識裡其實已不自覺認定自己從事這樣的經濟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嚴刑峻法最後用到自己身上的可能性相當小,再重的罰則自然也都不成問題了。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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