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戴爾網路商店標價錯誤訴訟案翻盤,台北地院年初原本判決戴爾勝訴,不需依約出貨,但11月初台北地院二審改判消費者勝訴,戴爾需依約出貨,且不得再上訴。

去年6、7月台灣戴爾網路商店前後兩次標價錯誤,一次為液晶螢幕,另一次則是筆電產品,兩次標價錯誤在網友口耳相傳下吸引了大批訂單,最終戴爾以標價錯誤為由契約不成立而取消訂單,改以折價券安撫消費者因而引發民怨,部份消費者循法律途徑控告戴爾,要求戴爾需依約出貨。

其中一位潘小姐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戴爾,要求按照錯誤標價屢約出貨所購買的2台20吋液晶螢幕,今年一月台北地院作出首次判決,認同戴爾主張下單不代表接受訂單,錯誤標價得取消交易,認為雙方買賣契約未成立,戴爾不需依約出貨。

潘小姐不滿一審結果上訴,台北地院在11月初二審改判,認定買方下訂單提供信用卡、姓名等資料即是要約,雙方買賣契約確立,戴爾不得主張錯誤標價宣稱契約不成立,且上訴者並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潘小姐反敗為勝,台北地院裁定不得再上訴,戴爾需依約出貨。這是自去年戴爾台灣網路商店標價出錯以來,國內法院首次判決消費者勝訴定讞。

消基會旗下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黃鈺生認為,按照消保法第22條規範,廠商刊登買賣廣告有意務確保廣告的真實性,並且給消費者的保障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戴爾網路商店交易下單應視為要約,由於戴爾兩次發生錯誤均為內部過失,且網路商店系統未設立防呆機制避免不正常鉅額交易,也不應引用民法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取消契約。台北地院判決消費者勝訴合理,未來期望更多案例出現供未來類似案件保障消費者權益參考。

在此之前,曾有其他消費者對戴爾提出民事訴訟案例,法院判決對要約成立與否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一家民營公司以公司名義在去年標價出錯期間向戴爾下單購買161台20吋螢幕及40台19吋螢幕,向台北地院控告戴爾應依約出貨並聲請假執行,但今年6月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雙方契約未成立,判決原告公司敗訴,戴爾不需依約出貨,7月再提出上訴,但因為提出時間太晚再被駁回。

另一起著名案例則是31名網友集體對戴爾提告,5月底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網友勝訴,戴爾需依約出貨76台螢幕與17台筆電,但目前該判決還只是一審並未最終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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