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周一(4/13)藉由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布了攸關網路中立的開放網路命令(Open Internet Order),當天代表美國電信組織的United States Telecom Association(USTelecom)即告上法院,宣稱該法案違反了美國聯邦法令。

網路中立的基本定義在於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ISP)與政府應該平等對待網路上的資料,不應根據不同的使用者、內容、型態、網站、平台、通訊模式,或設備而有差別待遇。美國總統歐巴馬除了支持網路中立之外也督促FCC將相關服務納入電信法中類似公共事業規範的Title II類別。FCC在今年2月通過了此一命令,接著在3月公布命令內容,並預計於今年6月12日生效。

此一開放網路命令在討論、通過、公布的期間即惹來不少爭議與辯論,在透過聯邦公報出版的60天內將會公開接受外界的挑戰,而USTelecom則迫不及待地在第一天就告上法院。

USTelecom認為,此一由FCC研擬與通過的開放網路命令不但獨斷、不可行,而且違反美國聯邦法。USTelecom主席Walter McCormick表示,美國電信業者早就在日常的商業運作中支持及整併各種網路中立標準,但FCC用了錯誤的方法來實施相關標準,他們對此一命令的上訴並不是為了反對歐巴馬總統所闡述的目標,而為了抵制電信法規的不合理轉變,把寬頻網路服務重新歸類為公共事業逆轉了FCC與最高法院數十年來的判例。

McCormick認為,過去十年來,美國電信業者在較為寬鬆的法規之下大舉擴張了寬頻存取服務,而歷史證明,當改採公共通訊事業法規時,不但創新會減緩,也會影響投資意願,同時增加了消費者的成本。FCC的過度干預一來缺乏法源的支撐,對消費者、商家或網路企業而言也都是不智的作法,更何況電信業者早就支持與遵循各種開放網路標準。

很明顯地USTelecom最大的訴求在於反對把電信服務歸類為公共事業,因為這代表電信業者的一舉一動都可受到FCC的合法監督。FCC則說,雖然此一命令主要基於Title II,但仍保留了可支援法律行動,以及鼓勵寬頻投資、創新與部署的彈性架構。(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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