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16)三讀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每帳戶儲值匯款金額上限為5萬元。

立法院今天下午終於三讀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開放網路業者代收代付、儲值、匯款等業務,業者未來經營電子支付相關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5億元,若只是提供代收代付業務,且保管總餘額未超過一定金額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金管會得依情況調整資本額限制。

專法中規定業者可辦理網路帳戶儲值(含台幣或外幣),經營線下的實體交易,以及無實體交易的匯款等三項業務。業者需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清償基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用戶以新台幣或外幣儲值的金額合計上限為5萬元,以台幣或外幣作電子帳戶轉帳,每筆不得超過5萬元。專法授權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未來可就經濟發展情況調整額度。

對於國外業者來台經營電子支付業務,可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提出申請,由金管會協助國內業者與國外業者合作。如果為中國業者來台想要經營相關業務,則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為使專法可依市場變動調整,主管機關金管會可以每2年審視調整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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