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BBS站上文章"copy"下來,放在另一種媒介如光碟中;或是利用hyperlink的方式引用他人網頁的精華,都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針對光碟月刊發行人違反著作權法被判刑一案,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陳家駿分析表示,網路上的資料如果仍保持在網路範圍和形態中傳播,這是合乎網路慣例和禮儀的,例如,BBS上本就有轉貼文章的「文化」;但是如果你把它”copy”了下來,放在另一種媒介如光碟中,而不再只是單純在網路環境中流傳,就很容易會觸犯了著作權法。

陳家駿說,這件案子剛爆出來的時候,引起網友一陣反彈,因為他們認為資訊的自由流通應該比較重要。但是三年來,法院對此案的解釋和判決,讓類似的行為有了明確的定義;在網路上任意擷取他人的著作,重製或販售,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在其他與著作權相關的網路行為上,陳家駿說明,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除了「內容」無庸置疑是屬於著作人的智慧財,引用時應保持其同一性外,作品的形式、外觀、名目,也不容被隨意篡改。

因此,與Hyperlink超連結有關的一些現象,比如在自網頁中連結了他人的網頁,卻既不註明出處、連結方式又讓讀者不易辨認原出處,像是用Frame Link(連結到的首頁是出現在分割過的視窗中)的方式,讀者會連所連結網頁的網址都看不到,這即是更改了原作的外觀、也未能維持其完整性。這樣便是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把別人網站的精華hyperlink到自己的網頁,卻不知會對方、又讓讀者不易找到原網頁的首頁資料的話,如果對方追究,也是會有侵權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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