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在上周針對網路廣告業者發表「行為廣告」(behavioral advertising)的自律準則(PDF檔,412KB,55頁),以強化網路隱私的保護。
FTC在去年就曾發表該準則的草案,繼之參考業者、商業團體、學術界、消費者及隱私權擁護團體等87個組織所提供的63種意見制定了正式版。
正式版準則要求業者提供清楚且透明的行為式廣告追蹤模式,同時也必須讓使用者選擇是否加入行為廣告;並要業者確保這些所蒐集來的資料安全,並僅在特定時間內持有這些內容;而且在使用或蒐集使用者的機密資料時,必須先取得使用者同意。
行為廣告持續受到隱私權團體的關注,由於該廣告模式是追蹤使用者的網路使用行為以提供相關的廣告,2007年九大隱私權團體曾共同要求FTC採用禁止追蹤(Do Not Track)名單,類似於廣告opt-out(退出名單)的功能,以讓使用者有權拒絕在網路上的行為遭到追蹤。
去年9月美國參議院更曾召開一場與行為廣告相關的公聽會,以了解業者如何執行這些行為網路廣告,以及使用者能否選擇其網路行為不被紀錄或利用,藉以考量是否必須擬定新法令來進行規範。
大多數的業者都傾向於支持採用自律模式來保障消費者隱私,少數諸如Google等業者贊成立法的原因則是透過立法可建立統一的隱私權架構,以懲處不法行為。
正式版的行為廣告準則最終以4:0無異議的情況下通過,但委員之一的Jon Leibowitz認為,產業在自律部份應該要執行的更為嚴謹才行,否則他們一定會進行立法而且採取更嚴格的措施,同時他也警告,這可能也是業者在保護隱私權方面展現自律的最後一個機會。(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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