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草案是以「數位簽章」的運用為基礎而修訂而成,但是「電子簽章」的形式其實不限於數位簽章而已,像是生物性的電子簽章如指紋、虹膜、聲波甚至DNA等形式的電子辨識及認證方面,草案條文還是付之闕如。因此就立法的周延性而言,黃顯洲認為電子簽章法草案是有其不足之處。

行政院雖已於88年12月22日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不過目前為止還沒有送進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召集委員黃顯洲表示,雖然在限定於電子商務應用的前提下,他贊成電子簽章的使用,也同意的確有立法規範的必要性;不過匆促立法所可能產生的法律漏洞,比無法可循更加危險。因此最重要的是要把法律制定完整、周延可行。

黃顯洲表示,就法律分類而言,如果將電子簽章法嚴格限定在電子商務運用的話,則此一草案應該屬於民商法的特別法。這樣的話,電子簽章法只需要單純就「電子簽章的定義及效力」、並就現行民商法既有條文不足或不明之處,加以立法補充、解釋就可以。

但是行政院電子簽章法草案規範的範圍顯然大於電子商務,目的在於建立電子認證制度、增進電子通信及交易的安全;包括政府的公文傳遞、民眾辦理戶籍登記、繳納稅款等行為,似乎也可以在電子簽章法的適用範圍內。但是在草案的字義及全體條文來看,這部份其實定義的不太清楚,可能會有疑義發生。

另外,這份草案是以「數位簽章」的運用為基礎而修訂而成,但是「電子簽章」的形式其實不限於數位簽章(即一般以位元形式呈現的簽章訊息),像是生物性的電子簽章如指紋、虹膜、聲波甚至DNA等形式的電子辨識及認證方面,草案條文還是付之闕如。因此就立法的周延性而言,黃顯洲認為電子簽章法草案是有其不足之處。

至於電子簽章法的法律效力,黃顯洲指出,在公領域方面,國家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目前各種應用雖在試辦階段,但未來政府要全面推動,勢必要先透過立法規範,取得強制適用的法源基礎。因此對於公領域來說,電子簽章法是有其必要與急迫性。

但在私領域部份,也就是主要運用在電子商務這部份,目前國內已有網際威信、中華電信、關貿網路、財金資訊等公民營業者著手經營與應用,尤其是近來盛行的網路股票下單與網路銀行業務,基本上都是透過當事人事先約定好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來運作;財政部也已針對電腦銀行和網路吟行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中已確認在電子簽章法未完成立法前,目前視數位簽章技術為當事人的簽名。可見電子簽章法在私法方面,不如公法那樣急切。

因此,黃顯洲認為電子簽章法在私法上要廣泛運用、尤其在電子商務領域全面採行,仍有一段時間。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確有快速立法的必要,他傾向審慎研究電子簽章法的立法必要性,並探討相關法律配合、翻修的必要後,再進行立法,免得日後重新修法又是一番曠日廢時。

至於憑證機構的管理問題,黃顯洲則特別提到,財政部日前已經原則同意由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成立一家專責辦理網路認證的聯合認證中心,將橫跨國內金融、證券、關貿、保險等產業領域的大型認證公司。但是由於它將是官股主導,成立後很可能一家獨大,變成在網路認證市場也出現壟斷局面;對於市場自由化的影響,實需審慎評估,或者在成立之初就先規劃好未來民營化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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