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3/1)通過委員會決議,將公告遠傳電信為國內具有主導地位的行動電信業者之一。

這項決定使得被認定為市場主導業者的家數,由原來的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兩家,再增加遠傳電信。同時也讓身為主導業者之一的遠傳電信,在未來勢必成為電信資費管理辦法中「非對稱管制」精神的管制對象之一。

所謂「非對稱管制」的精神,即在利用對市場主導者與非市場主導業者訂立不同程度的管制規範以維持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舉例而言,依電信法規定,市場主導業者在電信資費呈報時,必需於14日前報請NCC「核定」;而非市場主導業者則只要於7日前報請NCC「備查」即可;兩者差別在於管制的鬆緊程度,「核定」需要委員會通過才能對外施行,而「備查」則是報告即可施行。

這項決議影響所及,也讓之前NCC決議通過的新資費管理辦法中,限制2G行動電信資費上限,包括行動電話撥打市話、預付卡與月租費率等費率上限措施,無論是在短期間內所有電信業者一體適用、或者長期朝向只管制市場主導業者的原則下,遠傳、台哥大與中華三家主要行動電信業者都將持續受到管制;而和信、東信與泛亞等三家非市場主導業者則可望擺脫新資費管制的對象。

現有中華電信與台哥大均自民國89年即被認定為市場主導業者,依當時規定主導業者需於40日前呈報資費後「核定」方可施行,而當時仍為非主導業者的遠傳或泛亞等業者則只要14日前呈報即可。後來主管單位雖然放寬管制,但仍維持「非對稱管制」的精神。

依電信法規定,NCC對市場主導業者的認定具有解釋認定的權力,依照法規的定義,主導業者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被認定為主導業者:掌握市場上關鍵基礎設施者、用戶的市佔率達25%以上者、營業額達市場規模的25%以上者,以及在市場上具有主導力量的業者等等。NCC表示,在全盤考量現有市場上經營者間的持股關係後認定遠傳為主導業者。

NCC營運管理處行動通訊科科長陳英俤表示,在非對稱管制的精神下,NCC審議主導業者所呈報的費率,不一定會一昧以費率上限管制作為審核的原則,還會考慮主導業者所報費率過低所可能產生的費率割喉戰問題,以防止主導業者以本身的優勢地位進行不利其它非主導業者的競爭。

據了解,目前遠傳電信已計劃對NCC的決議再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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