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春節、中秋節傳出有人以訂票程式干擾臺鐵網路訂票系統,在2006年底,相關判例已經出爐。根據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非法使用訂票程式者有罪。資策會科法中心認為,以該判決凸顯程式製作者與使用者的犯意連結,仍嫌不足。

在2006年底,花蓮地方法院則針對2名非法使用訂票程式與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的軍人,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組長吳兆琰表示,從這個判決可以得知,法官認為利用犯罪工具的行為人,有直接的犯意連結,因此判處有期徒刑。而程式製作者在這個判決中,因為犯意連結不直接,被臺北地檢署宣告緩起訴處分。

某位製作分享程式的資深工程師說,從這個判決只能夠確定,非法使用共享程式作惡的人一定有罪;但對於過去2年內,不知道如何評估共享軟體是否具有違法性,迄今仍沒有明確的條文規範可以遵循。文⊙黃彥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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