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網(Kuro)與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之間的訴訟,今日(4/9)正式由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受理,雙方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涉嫌侵權的飛行網並無意願認罪協商。在此同時,飛行網也期望透過立法推動補償金制度,目前並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卻表示,補償金制度恐怕有悖於國際公約的規範,甚至可能會因而遭到WTO會員國的質疑。

智慧財產局(簡稱智財局)表示,目前國際間所建立的補償金制度,都是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對於著作權人的補償,並不是用來取代「授權利用原則」,因此,就網路未經授權的利用行為,包括P2P等如果逕行立法以「補償金合理使用制度」取代「授權利用原則」,就是剝奪著作權人的權力,同時也違反了國際公約的規範。

飛行網發言人楊智謀則表示,該公司將竭盡所能地積極推動補償金制度,同時並強調「新的科技應用往往走在法律前面」,如果用既有的遊戲規則來規範新的科技應用,只會對正在萌芽的新興產業發展形成阻礙。

楊智謀表示,就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透過補償金制度消弭現行法律與科技發展的落差應該是值得期待的。事實上,加拿大聯邦法官日前就判決在P2P平臺上共享版權作品是屬於合法行為,英國Wippit公司採用的P2P平臺也正式與BMG、EMI等唱片公司合作。

智財局表示,網路科技使得著作在品質不減損的情況下,無遠弗屆且不限次數地由遠端使用者加以利用,進而重製、傳輸等,著作人完全無法控制著作的流通,並且對著作人的權益造成衝擊,依據WTO以及TRIPS(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在立法政策上,毫無以「補償金制度」為輔,設計為「合理使用」條款的空間,因此,智財局認為不宜增訂著作權法第51條之1建立「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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