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電指出,由ISO(國際標準組織)在1988年所成立的工作小組之一MPEG(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動畫專家群組),日前已經完成MPEG-21多媒體視訊壓縮標準中第五及第六部分的制定工作。 MPEG-21主要目的在於建立完整的多媒體傳輸架構,其主要應用之一,為多媒體商品的電子商務,像是線上音樂及線上電影等…。
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的MPEG-21與其他MPEG標準有所不同,是以消費需求面為發展方向,也就是使用者導向,而不只是致力於壓縮及描述技術上的進步。
而且,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MPEG-21相當重要的主軸,藉由這個新的多媒體標準,唱片業以及電影業等內容提供者,可以在版權受到管理及保護的情況下,將內容版權釋放出來,並推出數位內容版商品。
MPEG-21第五部分名為「版權表現語言」(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REL),內容的提供者可以自行設定版權的使用規範,除了對消費者的身分、人數進行管理外,在內容的播放和複製等使用權限上也可加以限制,同時還允許消費者建立個人隱私保護的參數設定。
而MPEG-21第六部分名為「版權資料辭典」(Rights Data Dictionary),規範出內容提供者在使用REL語言時所牽涉的名詞涵義。
另外,在進行數位內容的電子商務交易時,為了讓每一個數位內容商品,在網路上能夠有效而正確的被消費者辨識,針對數位內容的編碼系統也正在發展當中。
就像是出版界所使用的ISBN,已經被MPEG-21 納為「數位項目辨識碼標準」(Digital Item Identifier,DII)的,包括由多家美國出版公司在1996 年時共同發起,並已經逐漸被美國出版界引用的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以及由日本經產省在e-Japan 計畫下所推動的cIDf(Content ID Forum)。
兩者所使用的技術不同,DOI是採用編碼的方式,而cIDf 則是以「浮水印技術」來保護數位內容的「資料定義」(Meta Data),防止版權以及資料內容被改變。不過,兩者都是以美國Handle System的技術來進行ID 的解讀和搜尋。
不過,國際標準的互通性與開放性,將是影響制定標準的關鍵因素,建立共通的遵循標準一向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早從1999年10月就開始發展的MPEG-21,最快也要到2004 年才會制訂完成。此外,由各個團體所制訂的標準在未來能否統一,也將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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