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引述新華社電報導,依照大陸文化部「公眾聚集的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任何在大陸各地經營歌舞娛樂、遊藝和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申請案,大陸縣級以上主管機關的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將有關情況公告周知社會大眾,並根據民意反映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京華時報指出,依照該暫行辦法規定,受理經營這類場所申請案的文化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天內先對申請案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案件應立即公告。

該辦法規定,公告除應張貼在文化行政部門辦公場所、申請設立的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外,也可以透過電視、報紙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告周知社會大眾。

公告內容應包括有關規定指定的公告範圍、申請業主的店名、營業地點、營業性質、營業範圍和營業項目,同時並應公告受理民意反映的部門、電話、通訊地址,還有公告期間及其他要求等。

根據該暫行辦法規定,公告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門反映對公告案件申請業主的意見,主管機關應自公告日起10個工作天內受理社會人士意見反映。

如果有反對意見,且經主管機關調查申請業主確實有嚴重問題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者,主管機關應立即裁定審核不合格,申請案不予批准,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另據南方日報引用新華社稿報導,根據大陸國務院公布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歌舞等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等正常運作的地點開設。

對於網咖等提供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在中學或小學方圓200公尺範圍內,以及住宅區內開設。凡違反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者,自被吊銷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得再擔任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