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多媒體」底下,分為「軟體」及「服務」兩大塊;軟體之下再分為「Content代工」、「多媒體軟體」、「應用軟體」、「系統及工具軟體」、「客製軟體」;服務之下則再分為「ASP」、「ICP」、「ISP」。這八種分類與軟體五年計畫工作室原本為「資訊服務業」所做的六大區隔,是完全可以相通、對應的。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資策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MIC)為「網路多媒體產業」進行定義,目前已有結果。
「網路多媒體」底下,分為「軟體」(含電腦軟體、終端設備嵌入式軟體)及「服務」兩大塊;軟體之下再分為「Content代工」、「多媒體軟體」、「應用軟體」、「系統及工具軟體」、「客製軟體」;服務之下則再分為「ASP」、「ICP」、「ISP」。吳顯東並強調,這八種分類,與軟體五年計畫工作室原本為「資訊服務業」所做的六大區隔,是完全可以相通、對應的。
MIC產業顧問吳顯東今天(1/13)報告指出,該中心是以三個主要特性-目標特性、產品特性及應用特性,做為主軸,來架構軟體產業,並為資訊服務業做出區隔。再以網路及多媒體為考量,來描述各區隔;其中「網路」的定義涵蓋Internet、Intranet、Extranet。再來,則是將所得的區隔分類後,訂出範疇,分別是「服務」、「軟體」及「網路多媒體終端設備的嵌入式軟體」。
吳顯東指出,這套分類的構想源自中央大學教授范錚強。
所謂的目標特性是指,該資訊服務是偏向「解決技術和一般性應用問題」,還是「解決個人應用或企業應用問題」,軸的兩端分別為系統和應用。
產品特性是依產品/服務,客製化/產品化,一次性/經常性等特性來區分;軸上分為經常服務、專案和中間產品。應用特性則指的是,該資訊服務是提供處理服務、還是本身即是資訊;軸兩端分別是程序(process)和內容(content)。
比如ICP是「內容+應用」的「經常服務」;ASP是「程序+應用」的「經常服務」;ISP則是「程序+系統」的「經常服務」。而多媒體產品如CAI、game等,則落在「內容+應用」的「產品」這個範疇;Content代工業者,則屬於「內容+應用」的「專案」類。
吳顯東表示,不管是由「網路多媒體」或是「資訊服務業」的角度來觀看整個軟體/網路產業,根據目前所做的定義,中間的內容其實是相通的、可互相對應的;不過做出網路多媒體定義的好處在於,可以有更精確的計算年產值的依據,今(2000)年起MIC所做的我國軟體/網路產業產值計算,將可有一番新貌。
至於「網路多媒體」定義清楚後,經濟部工業局對於網路多媒體產業會有哪些扶植措施?軟體五年計畫工作室副主任許良工指出,現有大部份對資訊服務業的優惠措施及輔導規範將可延用至網路多媒體產業,例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辦法、科技專案、人力培植方案等;不過針對ICP、ASP及ISP等服務類的業者,將會再依產業特殊性,設計特殊的法規以供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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