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駕車創新往前邁進一大步。行政院會今日(5/17)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轉送立院審議,未來立法完成後,將有條件的允許開放自駕車等無人載具的上路測試,並且允許最長4年的實驗期,期望透過對法規的鬆綁,加快臺灣無人載具科技發展的腳步。


由經濟部所研擬、並經過院會拍板定案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立法用意在於為無人載具業者提供了一個可以暫時不受法規限制的實驗性的沙盒環境,以鼓勵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 除了無人載具科技本身之外,該條例也希望把營運、服務事業一併納入在整個實驗申請的對象標的。

經濟部技術處處長羅達生表示,該條例以監理沙盒的精神為核心,分為6個章節,共24條。該草案明定,對於已經通過封閉場域實驗,極具有研發潛力的無人載具業者,未來將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沙盒實驗的申請,審查通過後即可開放實驗,正式實驗期為1年,期滿可以再延長一次1年,共2年。若相關法規尚未完備的前提下,實驗期最長可延到4年。

在實驗期間,申請業者可以不受到現行《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等處罰規定。期望讓業者可以專注於創新研發,順利將無人載具應用商轉。因為該草案是以陸、海、空無人載具為規範申請對象,因此除了自駕車外,無人船舶、航空器等其他結合無人駕駛的交通運輸工具,也都在該法的適用範圍內。

因為受到日前國外自駕車傷亡事故頻傳的影響,反應出現今自駕車技術發展仍未成熟,因此,該草案也對於安全控管有更清楚的規定,除了要求申請者必須提交具體保險規畫外,在以無人車或其他無人載具進行測試時,也必須有清楚告示,提醒用路人小心注意。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也必須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以利於掌控後續事故的處理進度,將安全風險降至最低。

隨著該草案的通過,對於臺灣自駕車產業的發展,無疑是打了一劑強心針。不像國外早已開放一般道路的測試,甚至還允許沒有安全駕駛員陪同的無人車上路,反觀,臺灣至今仍只能在封閉道路環境進行自駕車測試,礙於現行法規的限制,現在仍不允許在一般道路上進行自駕車實測。

相比臺灣,國外對於自駕車法規則是逐年大鬆綁。例如現在已發展成為自駕車測試重鎮的加州,在2014年頒布了自駕車測試規則,替自駕車上路測試加以解套,甚至今年更進一步放寬限制,能夠允許沒有安全駕駛員陪同的自駕車上路。德國去年5月更進一步完成了《道路交通法》的修正,新增訂了有關自動駕駛的新規範,讓自駕車可以合法上路。同年9月,美國也通過了一項全國性的自駕車法案( Safely Ensuring Lives Future Deployment and Research in Vehicle Evolution Act),將允許自駕車業者能夠在公開道路上測試多達10萬輛自駕車,來加速美國自駕車科技研究。

雖然臺灣自駕車發展腳步緩慢,但也已經開始跨出立法第一步。該草案通過後,也將趕在本會期送交立院審議,最快明年上路實施。除了該條例外,去年,也有立委許毓仁連署提出《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當中對於自駕車測試亦有提及相關的管理規範,另外交通部去年底也以授權子法的方式草擬了《自動輔助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作業要點》,當中也記載了測試車輛車種、車牌、人員資格以及測試環境設施及事故保險等規定,讓需要測試的業者能夠依法申請,不過至今尚未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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