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研擬,在「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立法後,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旗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上市公司持股九成以上時,該子公司必須強制下市,持股比例低於此者,可不必下市。

持股九成以上,子公司將強制下市

財政部研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審查中。該草案中將准許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上市、上櫃,以籌措營運資金。同時增列子公司下市條款。

依照財政部原本的規劃,在金融控股公司上市後,旗下上市子公司均須強制下市。但是此次送交行政院的兩個版本中,已改為重複持股達一定比例者,兩案的持股比例分別為90%以及100%;至於未達重複持股比例者,則由證期會與證交所決定是否下市。

財政部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因握有旗下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可以決定是否出脫持股,也因此當持有子公司股權達九成甚至超過時,同時上市上櫃的意義不大。

依照台灣現行法令規定,並未禁止母公司及子公司同時上市上櫃,但母公司與子公司同時上市上櫃的規範較為嚴格。此外,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的信用評等等級較佳,因此舉債成本也比子公司低,通常多由控股公司出面舉債或發債。
持股達定比例,需強制轉型控股公司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標準,依照財政部原先的規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權比率達25%時,並持有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股權比率達50%,就必須強制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否則必須於五年內降低持股比率。

至於已上市的金融公司若轉變成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時,相關如何下市、股東權益如何保障及如何轉換持股比率等問題,財政部已請證期會和證交所研擬相關,轉換事項,將以維護投資人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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