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中不僅有原生的新聞網站,傳統媒體也大多開設了網站發布自家記者產製的新聞報導。而由於網路上複製、轉貼容易的特性,許多媒體都曾發現自行產製的新聞在其他網站、甚至其他的傳統媒體上出現,有時去頭截尾、有時照章全抄,很多時候是沒有註明出處的。這類事件層出不窮,侵害了新聞媒體的著作權。

尤有甚者,新聞通訊社產製的大量新聞,雖然本就是供稿給各新聞媒體採用,但若是未按授權條款使用,也會有侵害其著作權的危險。向供稿公司購買新聞卻不註明新聞原始出處,挨告

日前中國第一個網上財經新聞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侵權案,宣告審判終結。被告的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侵犯原告新華社所屬中國經濟信息社的信息著作權;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原告中國經濟信息社是下屬於新華通訊社的經濟信息事業經營單位,由新華社授權,將新華社記者編輯、採集和報導的各類經濟新聞進行選擇、編排後,對外經營。中國經濟信息社對外經營的上述經濟新聞中,均有新華通訊社的名稱及記者的署名。

被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的科技成果推廣交流中心(為該研究所的內部職能部門)在1999年2月和北京市一家供稿公司簽約,由後者每天提供48類新聞給該中心,以發布於該中心的網站上。

但中國經濟信息社發現,在該網站48類經濟新聞中,有汽車、冶金、建築、醫藥、交通、電器、電子、房地產、能源、農業、機械、輕工、石油、紡織、糧油、國際商品供求信息等16類的內容,和中國經濟信息社對外經營的經濟新聞內容相同,但在網頁上卻並沒有新華通訊社的名稱及記者的署名,反而是署名為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及其所屬單位、所屬公司;於是中國經濟信息社以該研究所侵犯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辯稱「時事新聞」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駁回

中國經濟信息社訴稱,中國科學技術研究所所刊載的那些新聞,為新華社獨家報導,而且被告並未註明新聞出處及記者姓名,此等行為已經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並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

中國科學技術研究所則辯稱,既然那些新聞是新華社的署名、而非中國經濟信息社的署名,因此中國經濟信息社應該沒有資格提起著作權訴訟。而且,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新聞報導」應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才對。再者,該所合作的供稿中心曾保證所提供的新聞內容均擁有著作權,因此中國科學技術研究所才會以不註明出處及原作者的方式採用這些新聞,並沒有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故意和過失。

經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審理,認為中國經濟信息社所經營的各類經濟新聞,是根據新華通訊社的授權,將新華通訊社派往世界各地和國內的記者採集、編輯的各類經濟新聞作品或作品片斷,進行分類選擇、編排後所形成的;因此,原告在其編輯的各類經濟新聞中,都體現了「編輯者為編輯該作品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國經濟信息社享有其所編輯的作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作品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營利目的使用該作品。

因此,一審判決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確實構成對中國經濟信息社的著作權侵權,需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人民幣、公開道歉,及負擔訴訟支出。雖是新聞代理機構擅自轉讓新聞授權,購買新聞者也太過大意

讓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大聲喊冤的,在於他們是付出相當代價向供稿公司(北京市鴻迅信息諮詢中心)購買新聞內容,該公司也保證對這些新聞擁有著作權,買主可以安心使用;但事實上供稿公司根本沒有獲得新華通訊社或中國經濟信息社的許可,可以轉讓這些新聞內容的授權。因此,法院認為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沒有認真審查供稿公司所言虛實,「主觀上有過錯」,這是被判有罪的重要關鍵。

造成這樣的局面,是因為新華通訊社在中國有許多授權的新聞代理機構,但一般人(無論是該研究所、ICP業者或地方報紙)並不容易分辨誰是合法代理商,也搞不清楚新華社和這些代理機構間的合作內容,例如是否允許代理機構自行決定將新聞「授權」給買主使用?新華通訊社是否該為其代理機構販售新聞的行為加以負責?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後在上訴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和解。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為其侵權行為,在2000年12月6日的法制日報上發表聲名,承認其開辦的網站所發布的經濟新聞,在若干欄目上與中國經濟信息社發布的經濟新聞相同,因此侵害了中國經濟信息社所擁有的經濟新聞著作權;該所為此表示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新華社則表示,希望所有使用新華社新聞的用戶,能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供稿合約手用新華社新聞時要做到「註明新聞來源」、「不得將所供新聞內容上網」、「不得轉讓給第三者」等條款。經編輯整理分析寫作的新聞報導,確享著作權

這樁判決至少確定了「花心思編輯的新聞報導,享有著作權」,因此,若是以時事新聞不具有著作權為理由,任意轉貼、翻用其他新聞媒體所作的報導,故意忽略記者在其中所付出的採寫、分析、加工整理等「創造性勞動」,可真的要小心吃上著作權侵權官司了。

至於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要不要向北京市鴻迅信息諮詢中心提起訴訟,控告他們以不實保證陷其於不義,那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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