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遺忘的權利

Google對歐盟「被遺忘的權利」判決表達不滿!

本周二歐盟法院判決,基於人民有「被遺忘的權利」,一般民眾有權要求Google刪除關於個人過往的搜尋連結。對此Google董事長Eric Schmidt在股東會上表示,歐盟破壞「被遺忘的權利」與「知的權利」之間的平衡大錯特錯。Google法務長則表示「失望」、「太超過」。

2014-05-16

| 被遺忘的權利

歐盟判決:人有「被遺忘的權利」,Google必須依個人要求刪除搜尋結果

歐盟法院在一項判決中表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出現連向包含某人相關資訊的網頁,則資料主體(個人)可向營運商或者向主管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連結。

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