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將原本第19條對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購買商品可在7天內無條件要求業者退款的規定,新增規定使部份商品經政院核定後可排除在外。另外,草案也增加對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祭出罰則。

行政院通過消保法修法草案,共修改16個條文,增加3條、刪除3條,為消保法自民國83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其中與民眾習習相關的包括修改第19條對消費者7天內猶豫期內無條件退款,還有新增第56條買賣定型化契約罰則。行政院近日將把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消保法修正草案第19條-2:「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行使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指出,第19條-2使部份商品或服務,若因為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性質,例如容易腐敗或可被複製,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的需要舉行公聽會,蒐集產業、相關消保單位的看法,取得共識後再送交行政院核定,便可將特定的商品排除在外。

吳政學表示,日本、韓國、歐盟等相關消保法規均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排除在外,有的以列舉方式,有的則是概括方式規定,這次我國消保法修法採納概括方式,如果實務上出現大量消費者濫用權利使企業營運蒙受損失,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交易公平,可舉行公聽會,再報請行政院將特定商品、服務排除在消保法第19條之外。

未來可能被排除適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或是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商品,例如電子書、App、遊戲等。其中App部份,曾因為Google Play(當時的Android Market)退款機制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遭北市府處罰而停止付費App銷售,以及國內數位出版業界對電子書被閱讀後退費的惡意行為,都可望因此獲得解套。

除了修改第19條規定,消保法草案增加第56條,對業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若業者違反規定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處罰3萬到50萬元,可按次處罰。在此之前,過去消保法雖然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但主管機關缺乏處罰依據,難以對業者祭出制裁。第56條授權各主管機關的裁罰法源依據。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