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到兩個以上類別具有重複定義時,可考慮將重複部份抽出至新類別,使用新類別的方式之一是透過繼承,這是由下而上的繼承思考方式;如果觀察到類別已定義某些功能,為了避免在新類別中重複定義,方式之一就是繼承該類別,這是由上而下的繼承思考方式。

無論是直接支援多重繼承或提供受限多重繼承,思考重點都在於由下而上抽取出的重複,或是由上而下繼承的定義是否過於具體。

解決多重繼承複雜問題的規則過於複雜
若觀察A、B類別具有重複定義x,因而提取x至Px類別,由A、B類別繼承,若觀察B、C類別亦有重複定義y,因而提取y至Py類別,由B、C類別繼承,此時B同時繼承了Px、Py類別,如此由下而上思考產生的多重繼承,似乎再自然不過。

然而允許多重繼承容易使得繼承結構複雜化,若上述A、B、C亦有重複定義z,那麼提取z至Pz類別,此時Pz該由Px、Py繼承,還是由A、B、C直接繼承?如果是前者的情況,那麼B類別查找定義的順序,應該是Px、Pz、Py,還是Py、Pz、Px,或是Px、Py、Pz,亦或是其它規則?如果Pz定義的z在Px與Py中都重新定義,那麼繼承了Px、Py的B,到底使用的是Px定義的z,還是Py重新定義的z?

直接允許多重繼承,顯然會有繼承結構複雜化、繼承順序與功能衝突等問題,當然透過語法規則可嘗試解決,像是標示優先順序、明確指定使用哪個類別繼承而來的定義、發生衝突時要求開發者明確重新定義等,但多重繼承的問題重點之一,在於原本為了解決複雜問題的規則過於複雜,人們用規則時又造成其他問題,像是選用規則過於寬鬆而易於破壞既有程式,或是過於嚴格而使日後彈性受限,更多時候是對規則誤解或忽略而產生的程式臭蟲。

受限多重繼承,用以輔助單一繼承
如果繼承來源只有一個,繼承時由下而上觀察是個線性關係,繼承結構因而單純,由於是線性繼承關係,也就沒有繼承順序與功能衝突問題,然而若有如前述情況,B類別的x與y,分別與A、C類別中的定義重複,僅提供單一繼承架構,並無法解決重複問題,而必須提供某種型式的受限多重繼承。

以Java為例,實作的繼承來源只能有一個,但可以有多個規格的繼承來源,在繼承實作時使用extends關鍵字指定類別,而繼承規格時使用implements指定介面,介面就是Java提供的受限多重繼承機制。以上述問題來說,或可為y定義Iy介面,由C類別實作,B類別可繼承Px、實作Iy並包含C實例,實作y時將操作委託給C實例執行,也就是實現合成(Composition)來取代原先多重繼承的需求。

Java藉由捨棄繼承多個實作來源的可能性,規避了多重繼承下實作衝突等問題,但也因此捨棄了部份程式碼重用的可能性,許多情況下程式碼重複無可避免。例如若Ball實例需要有比較大小的功能,而Comparable介面定義了notEquals()、lessThan()等方法,或許Ball類別可如下實作Comparable:

public class Ball implements Comparable {
public boolean notEquals(Ball that) { return this.radius - that.radius; }
public boolean lessThan(Ball that) { return this.notEquals(that) < 0; }
public boolean lessOrEquals(Ball that) { return this.lessThan(that) || this.notEquals(that) == 0; }
public boolean greaterThan(Ball that) { return !this.lessOrEquals(that); }

如果Cube實例也要有比較大小的功能,在實作Comparable時除了notEquals()必須根據長寬高計算外,lessThan()、lessOrEquals()等方法是相同的,在Java受限的多重繼承下,就算使用合成來解決,也必然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程式碼重複。

根據抽象的共用實作輔助單一繼承

Java對規格可以有多個繼承來源,但限制實作只有一個繼承來源,然而有些實作分明可以共享,直接引入多重繼承又面臨複雜規則,有折衷方法嗎?

JDK8提案預計在介面中增加的預設方法(Default method)特性,有限度地放寬了繼承時實作來源的限制,也就是繼承時實作來源可以是根據抽象的共用實作。具體來說,介面中將允許方法有預設實作:

public interface Comparable {
boolean notEquals(T that);
boolean lessThan(T that) default { /* 同Ball中實作 */ }
boolean lessOrEquals(T that) default { /* 同Ball中實作 */ }
boolean greaterThan(T that) default { /* 同Ball中實作 */ }

在Comparable介面中,並沒有實作notEquals(),而標示為default的方法都是根據抽象的notEquals()撰寫樣版流程,任何物件需要比較功能,只需實作Comparable的notEquals()方法:

public class Ball implements Comparable {
public boolean notEquals(Ball that) { return this.radius - that.radius; }

這有點像是設計模式中的樣版方法(Template method),差別在於並非使用繼承方式實作抽象方法,而且實作預設方法時不能有狀態(屬性)陳述出現,完全就是根據抽象而實作。

從另一角度來看,Java現階段使用合成達到多重繼承的作法,其實也是根據物件外觀進行實作,預設方法的引入與合成其實是類似的使用概念。

預設方法就是一種受限的多重繼承,雖然可繼承的共用實作是根據抽象,但畢竟就實作類別來說,又因此而有了多個實作的繼承來源,如此就會引發一些與多重繼承相似的問題,像是實作衝突問題,例如父類別的實作方法與介面預設方法衝突時,應以誰為主?若多個介面中有預設方法發生衝突,又該如何取捨?這些問題自然又得定下一堆規則來解決,只不過相對於直接多重繼承還有狀態繼承問題,可繼承根據抽象的共用實作時必須瞭解的規則,算是勉強在可接受的範圍。

思考繼承來源是否過於具體而不抽象
Java現階段限制實作的繼承來源只有一個,免除實作衝突等問題,若引入預設方法,雖然有解決規則可循,但衝突難免,也可能會不經意破壞既有程式功能,這在支援類似功能的語言,可看到端倪。

例如Ruby支援Mixin,如果模組M1中定義x方法呼叫a方法,模組M2中定義y方法呼叫a方法,而M1與M2中兩個a方法實作並不相同,如果有類別先後包括了M1與M2模組,那呼叫類別實例的x方法時,結果可能就會令人驚喜了。

多重繼承會引發問題,可繼承抽象的共用實作的受限多重繼承,也會引發問題,那為什麼Ruby要有Mixin、Scala要有Trait,JDK8要引入預設方法?為什麼Python、C++仍支援多重繼承?

真正問題也許不是多重繼承本身,而是繼承的誤用或濫用,仔細思考多重繼承或受限多重繼承的問題,多半都在於實作上的衝突,這尤其發生在由上而下使用繼承時,開發者若只是為了可擁有某類別的既有功能而使用繼承,而無視於繼承架構的合理性,即使是單一繼承,也會引發繼承濫用問題。

無論是多重繼承、可共用抽象實作的受限多重繼承或單一繼承,其問題發生,多半在於繼承來源過於具體而不抽象。Java一開始限制介面沒有實作,就是強制在語法上限制多重繼承來源只能是抽象,而不能有實作,Ruby的Mixin、Scala的Trait,JDK8的預設方法雖然放寬限制,但仍要求須根據抽象來實作,目的也是強制思考繼承來源是否過於具體。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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