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峰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法律研究員

偽裝或冒充知名企業或政府機關名義,架設網站或發送電郵提供網站連結,引誘網路用戶連上該偽冒網站輸入帳號密碼資料,藉此將之蒐集彙整的行為,通稱「phishing」(係結合fishing及sophiscated兩字而新造之詞彙;以下簡稱「網路釣魚」)。

我國即曾發生複製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網頁,將之張貼於免費網頁空間,再將此一偽冒網站的網址提供予各大搜尋網站,使網路用戶利用搜尋引擎查詢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以便連結瀏覽時,即可能誤連偽冒網站,將銀行帳號密碼拱手奉送於人的案例。日本也曾有人架設外觀與知名入口網站「Yahoo!」近似的「Yafoo!」網站,藉此取得20餘位上錯網站民眾的帳號密碼,進而登入正牌網站,偷看帳號所有人的電子郵件。

國外相關團體APWG(Anti-Phishing Working Group)的研究更指出,從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上半年,一年內美國約有5700萬人收過網路釣魚電郵,而2004下半年到2005年上半年更增加到7300萬人。其中,約有19%的收信人曾點選釣魚電郵提供的網址,並約有3%的收信人曾在偽冒的釣魚網站輸入個人資料;而銀行及信用卡公司在這兩年內,則因網路釣魚情事蒙受近21億美元的損失。

收信人相信網路釣魚電郵並予回應的比例(約3至5%),遠較其他一般內容垃圾電郵的情形(僅0.01%)為高,讓有心人士趨之若鶩,持續投入發送電郵或架設網站從事網路釣魚的行列。此種行為除偽冒知名企業或政府機關之名義,可能侵犯彼等權益外,並導致誤信網站或電郵內容為真之網路用戶輸入帳號密碼資料,如帳號密碼資料遭不當利用,更會衍生盜領存款、盜刷信用卡、電子郵件帳戶被任意登入窺探、遭人冒用身份進行交易、甚至藉以散布不實或猥褻資訊等問題。

此外,目前更已出現名為「pharming」(有譯為「網址轉嫁連結」者)的新式手法,直接入侵DNS伺服器,即便網路用戶輸入的是正確網址,布建於DNS的木馬程式同樣可將用戶導向偽裝或假冒之釣魚網站。這麼一來,對於有心從事網路釣魚之人而言,連發送電郵引人上鉤的步驟都可省去。

依照現行法制,從事上開網路釣魚行為之人,可能須依民法第184條以下規定,對受害人(名稱遭偽冒之企業或政府機關、帳號及密碼遭攫取或盜用之個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各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等,而應負刑事責任。

追究網路釣魚行為人之法律責任,能夠填補受害人權益所遭損害,並對社會大眾產生嚇阻作用,有其實益。不過,從事網路釣魚的過程,無論是發送電郵、架設網頁、布建木馬程式,均具有隱匿特質,光是辨識行為人身份,已屬不易。再者,網路釣魚行為的時間周期非常之短,根據APWG研究,偽冒網頁開放連結讓人瀏覽並登載資料的時間,平均只有5.8天,能否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確實把握其行為全貌,著實考驗受害人及執法機關的能耐。最後,如果從事該等行為的機器或線路等設備位於國外,則蒐集或保存相關證據也有一定難度。

如欲周延處理網路釣魚及其衍生問題,除藉由法律機制「事後」填補與追懲外,從技術提昇或業者自律的角度切入,探討如何設計「事前」或「事中」的因應策略,法律機制於此又能扮演何種角色,亦有必要。就技術層面而言,能否在瀏覽網頁的某些階段引入認證或管控機制,藉此確認網頁架設者及瀏覽者雙方的身份為真、甚至即早發現網路釣魚行為?關於業界自律部分,有無可能促成ISP業者間的情報交流,以免從事網路釣魚之人不斷「換家再戰」,有恃無恐?均值探究。誠然,如何兼顧網路用戶個人資料以及通信祕密的保護,並且妥善搭配既有法制,避免與現行實務作為或學說見解產生扞格,同屬重要,仍待識者持續關注,以期早日形成共識,適切因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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