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西班牙人向當地的資料保護組織控訴,他在十多年前因未繳交社會保險導致房子被拍賣,而該新聞迄今仍能透過搜尋引擎被挖掘,因此要求Google及新聞出版商移除該內容。
此案輾轉交至歐洲最高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後,歐洲法院認為,目前並無「被遺忘的權利」,同時Google也不應該為刪除連結或內容負責。
這名西班牙人在2009年發現,自己不想要讓人知道的這起事件仍能透過Google被搜尋到,認為此事早已被解決,與現在毫無關聯,因而先聯絡出版商,出版商引用法令表示消除這些資料並不妥當,接著他在2010年找上Google要求移除相關連結,也被Google拒絕,因而一狀告上西班牙資料保護組織(AEPD),該組織判決Google應從索引中移除相關資訊。而Google則上訴到西班牙法院,法院將此案轉至歐洲法院,請求歐洲法院提出公平的意見。
在歐洲法院中專門負責針對個案提出獨立與公正意見的佐審官(Advocates-General)Niilo Jaaskinen在本周公布了對此案的看法。
Jaaskinen表示,Google並未被視為個人資料的掌控者,該公司提供的是用來搜尋資料的工具,不代表可控制網頁,因而在法令上也不須負責控制那些在第三方伺服器上出現的網頁,所以資料保護機構不得要求搜尋引擎從索引中移除這些沒有違法的連結。
此外,Jaaskinen還說,AEPD並未建立通用的「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所以不能以該權利來對抗Google,倘若要求搜尋引擎業者過濾在公開網域中出現的合法資訊,將會牽涉到言論自由的妨礙。
雖然歐盟最近在進行修法時,的確有人提出「被遺忘的權利」,以強迫業者刪除曾與使用者相關的資訊,但該提案仍有許多爭議待解。
Google很快便回應了此一意見書,表示此案為網路言論自由的關鍵,Google可根據法院命令移除網路上的違法連結,但無法移除合法的資訊,人們應該可藉由網路的資訊存取知道政客收賄或是醫生的瀆職,為了讓社會、文化與經濟都能因網路而受惠,必須維持自由與開放的網路。
歐洲法院的意見書雖然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但只是供西班牙法院作為判決的參考,並無強制執行效力。(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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