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公布去年下半年的資訊公開報告(透明度報告,Transparency Report),揭露各國政府向Google要求揭露使用者資訊的次數,此次Google進一步將美國的要求分類,發現有68%來自法院的傳票。

根據該報告,美國政府在去年下半年提出了8438次的資訊要求,高於去年上半年的7969次,事實上,從Google自2009年開始公布相關數據以來,美國向Google要求使用者資訊的次數便節節升高。

在8438次的使用者資訊要求中,美國政府要求Google揭露近1.5萬名的使用者資訊,其中,有5784次是屬於法院傳票,佔了68%,Google表示,這些法院傳票是基於電子通訊隱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通常是用來確認使用者身份,由於不用經過法官,因此也是最容易取得的。

另有22%是必須由法官頒布的ECPA搜索令,必須要在法官認為相關資訊與犯罪有關時才會頒布;另外的10%也必須由法官鑑定,但難以歸類。不論是傳票或是搜索令,Google在美國遵從這些要求的比例皆達88%。

此次Google並未公布其他國家對資訊要求的類別,以台灣為例,Google僅公布去年下半年台灣政府向該公司要求使用者資訊的次數為290次,涉及366名使用者,高於去年上半年的271次與307名使用者,而Google遵從台灣政府要求的比例為74%。(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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