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4月20日立法院院會中,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若無意外,預計4月23日頂多進行文字修正後,便可以順利完成三讀。

此次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規範所有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只要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皆受該法的規範。通過的法案中,將朝野協商時,對於民代和大眾媒體基於揭弊或新聞報導的需要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當事人的相關條文刪除。也就是說,《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不論是民代或者是媒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只要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都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

新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以及非公務機關侵犯當事人個資,也規範當事人可求償金額,依照情節嚴重性,單一事件可以求償500 元到2萬元不等;最高可求償高達2億元, 若所涉利益超過2 億元,則以實際利益計算,而賠償下限也不受500元的限制。若是個資外洩對當事人造成不當損害,對於造成損害者,
可以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 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則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遏止網路詐騙橫行,經濟部商業司和法務部今年2月,在不確定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何時過關時,以指定適用舊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方式,強迫無店面零售業者適用舊法規範。但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在6月底前三讀過關,無店面零售業者就不再需要為了適用舊法而跟主管機關登記和取得執照。文☉黃彥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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