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戴爾兩次網站烏龍均以折價券補償解決,消基會認為按照過去其他業者案例,戴爾應按原標價出貨給真正需要的消費者。未來不排除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或發起抵制行動。

在上周日戴爾網站二度出包後,戴爾本周一表示願提供2萬元折價券補償下單客戶損失,但消基會認為按過去先例,惠普、IBM及日本丸紅等廠商發生標錯價問題時,為了維護商譽均按照原先標價出貨,戴爾本身也在2006年時在中國將原價4千多元人民幣的伺服器標錯為900元,當時收到3千張訂單,在消費者爭取下最終也按原標價出貨。

消基會認為戴爾台灣網站兩次出錯也應該比照過去的例子賠償,對於真正有購物需求的消費者按錯誤標價出貨,至於大量訂單的投機客則審慎保留出貨權利。

消基會指出,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時,不論為明示或暗示都代表契約成立,以戴爾網站出錯為例,消費者透過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收到訂單確認或付款確認都是契約成立的證據。買賣成立後,業者就有義務覆行契約,不能以事先宣告保留接單權利為由片面取消訂單。

為此,消基會希望相關單位能儘快針對網路交易制定定型化契約,規範網路購物恊約生效時機及相關的賠償措施,減少相關爭議發生時的社會資源耗費。

同時為了反擊戴爾片面宣佈取消訂單,以折價券補償方式補償消費者的做法,消基會未來不排除提起團體訟訴或發起消費者抵制行動,也可能將戴爾網站烏龍事件正式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onsumer International)提出。

日前戴爾台灣區總經理廖仁祥受訪時表示,不同國家的案例為個案情形,且案例發生時的規模有大小之別,這次台灣戴爾網站異常中第一次造成相當大規模訂單,第二次異常雖然規模沒那麼第一次大但也不小。戴爾瞭解短時間內兩次犯錯對消費者帶來的不便,雖然協商期間獲得消基會、消保會建議,但戴爾最終還是依簡單、實惠原則決定以折價券補償。

對於是否可能會有其他補償,廖仁祥也指出,折價券已是最終補償方案,雖然消費者可能不接受,這樣不對戴爾產生影響,但仍樂於看到消費者以折價券在戴爾網站上購物。

儘管戴爾以還在調查為由不願透露二次異常的訂單數量,但是據消保會的資料,第二次戴爾筆電標錯價到7/5上午十時網站關閉為止,共接獲4萬多台筆電訂單,雖然數量上還不能與上次螢幕事件14萬台相比,但因筆電單價較高,且筆電錯誤折扣每台高達4萬元,若真按原價出貨也對戴爾造成不小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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