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立委要求,NCC版垃圾郵件管理條例在原有的團體訴訟管道之外,將納入行政罰,新法將增加對郵件濫發者的處罰效力。

今年2月,行政院通過NCC提出的垃圾郵件管理條例,新法提供法源依據,讓民眾可向第三方的財團法人單位反應,以團體訴訟方式向濫發者求償,每封垃圾郵件可求償500至2000元不等的金額。不過,日前政院版垃圾郵件送立院審查被要求退回研擬,要求NCC新增行政罰則,增加管理條例的處罰效力。

NCC法務處科長蘇勇吉表示,未來條例可能對濫發者有兩種不同的嚇阻方式,一是財團法人匯集受害民眾反應,以團體訴訟方式向濫發者求償;另一個則是藉由行政罰效力,由民眾向NCC檢舉,再由NCC委託的調查單位進行調查,最後以行政罰向濫發者處以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按立委意見,納入行政罰主要是希望經由公權力介入調查,相較於團體訴訟方式可以更有效而直接對濫發者進行調查,並對其祭出高額罰金。

不過,事實上,先前NCC修法時也曾考慮過行政罰的處罰方式,但最終因考量對濫發者的嚇阻力、程序等種種問題,而選擇團體訴訟求償,如今在尊重立委看法下,新條例將重新納入行政罰。

蘇勇吉指出,不論行政罰或團體求償,目的都在嚇阻濫發者,以減少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雖然行政罰可以處罰數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但團體訴訟是按每封垃圾郵件求償,因此求償金額可能較高,對濫發者的嚇阻力也較大。另外,團體求償因匯集民眾觀感,也對廣告主有正、負面廣告效益評估的警惕效果,可促使業者考慮其他廣告方式。

而從程序來看,按過去NCC對濫發者祭出行政罰的經驗,最終多會因為業者不服而走向行政訴訟程序,其結果與團體訴訟最後走入民事法院相近,在處理上並不一定較快。

另一個原因則是納入行政罰後,也可能形成政府與民爭利的結果。由於行政罰是將罰金上繳國庫,而團體訴訟是將求償金額分給受害民眾,若兩種方式同時對單一濫發者處罰,那麼可能影響到民眾分得的賠償金多寡。

不過,基於尊重立委擁有駁回法案修法再審的權利,蘇勇吉表示,NCC仍將依立委意見納入行政罰則,未來將與立委溝通實際的做法,待新條例修法完成再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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