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周二(3/11)宣布開始測試行為廣告服務,不過Google將其稱之為「以使用者嗜好為基礎」的廣告服務。
以往Google的目標式廣告服務多半是根據使用者所輸入的特定搜尋字串,或是網站內容與服務的屬性提供相關的廣告,例如當使用者輸入數位相機搜尋字串時,搜尋結果頁會出現許多與數位相機相關的廣告,或是在數相機討論區提供數位相機廣告。
不過,現在Google開始根據使用者所造訪的網站歸納使用者的嗜好,以便在即使非特定內容的Google聯播網路上也能提供關聯式廣告。例如當Google發現使用者經常造訪運動網站時,也會在使用者造訪的3C產品或其他網站上提供與運動相關的廣告。
Google產品管理副總裁Susan Wojcicki表示,Google開始在YouTube及其他合作網站測試嗜好廣告服務,依照使用者經常造訪的網站將廣告分類,諸如運動、園藝、汽車或寵物等,一方面可提供使用者更有用的廣告,另一方面廣告主亦可獲得更高的投資報酬率。
對於偵測使用者行為而產生的廣告服務近年來引起隱私權團體的撻伐,2007年九大隱私權團體聯署要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保護網路使用者的隱私,不被追蹤、儲存或是被行銷及廣告服務所利用。美國政府一度考慮訂定法令規範行為廣告,隨後今年2月FTC公布線上行為廣告自律準則,希望可透過業者的自律達到隱私保護目的。
為了確保使用者隱私,Google展開行為廣告的同時亦祭出多項配套措施,包括在廣告上嵌入一說明標籤,使用者點選該標籤了解Google提供廣告的方式,以及Google利用哪些使用者資訊來提供廣告,展現資訊透明化;此外,Google也建置一廣告優先管理工具,陳列所有使用者瀏覽的網站分類,並讓使用者有權刪除或新增有興趣的類別;最重要的一點是,Google亦允許使用者退出此類的廣告服務。
過去行為廣告備受爭議的原因包括未經使用者同意即進行追蹤、使用者無權選擇不被追蹤,以及使用者擔心業者會濫用所蒐集的個人資料等,但Google與新頒布的線上行為廣告準則皆已解決了上述問題。此外,Google亦嘗試說服使用者,指出廣告是數位經濟的泉源,它讓使用者得以享受現在網路上各種免費的內容及服務。
去年4月Harris Interactive曾發表一份調查,顯示有59%的網友對於業者追蹤他們的網路行為感到不自在,但在這些網友理解行為廣告自律準則後,感到不自在的網友比例下滑到45%。(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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