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將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送交行政院審查,新版法案與舊版同樣維持可針對垃圾郵件提出團體訴訟,每封求償500~2,000元,此外,針對業者不願提供濫發垃圾郵件者的資料,則首度新增3~30萬元的罰則。若行政院審查進度順利,NCC預估在年底前,政院版法案可望送交立法院審查。

早在2005年,行政院就已經送交「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第一版草案給立法院審查。不過,因為立法怠惰,該法案遲遲未能通過立院院會三讀程序,加上立法院對法案推動有「屆期不連續」的限制,上屆立委未能審查通過的法案,到了新一屆立委任期,行政院就必須重新提案。

因此,行政院在今年6月重新審查NCC在4月底送出的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但因為司法院對於團體訴訟的條文有所爭議,行政院委由NCC召開3次機關協調會議,並於日前推出NCC通過的新版法案,繼續送交行政院進行審查。若之後行政院法案審查會議一切順利,新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最快將可望於12月底前,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及後續的立法程序。

NCC法務處第4科科長蘇勇吉表示,新版法案以2005年版草案為基礎進行修正,維持受害人可透過團體訴訟方式,要求每封垃圾郵件求償500~2,000元。他表示,新版法案最大的改變就是,對於沒有提供垃圾郵件防護措施的網路服務業者,或是業者不願意將垃圾郵件發送者的資料,提供給發起團體訴訟的單位,主管機關都可以提出3~30萬元的罰款。

蘇勇吉指出,新版法案採用歐美「默示拒絕」的觀念,允許商業電子信件發送廠商可以發送第一封,清楚註明廣告、聯絡人資訊、免費退訂機制,「收信人若沒有任何回應,就表示拒絕該封廣告信件。」他說,這就是默示拒絕最重要的精神。對於剛開始同意接收廣告信件的收件人,也保障後續拒絕接收的權利,法案中也明定,相關退訂機制必須免費且清楚。

蘇勇吉說:「新法案首度明定電子郵件屬於個人隱私資料,」若契約約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無效。對於設計自動網路搜尋電子郵件程式的作者,新版法案也規定必須和垃圾郵件發送者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對於目前常見的以機器人測試、收集正確收信人電子信箱,或者是以自動化程式,排列、組合產生收信人電子信箱的字典式濫發攻擊手法,都明文禁止。文⊙黃彥棻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新舊版本比較

相同點
● 每封垃圾郵件求償500~2,000元
● 參照消保法規定,制定團體訴訟機制
相異點
● 明定默示拒絕收信策略 ● 明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
● 明定電子郵件屬個人隱私資料 ● 契約約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無效
● 設計寄送垃圾郵件或收集電子信箱程式的作者,必須與發送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 網路服務業者若不提供垃圾郵件防護措施,或者是不願意將垃圾郵件發送者的資料,提供給發起團體訴訟的單位,主管機關可處以3~30萬元罰款
資料來源:iThome整理,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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