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新增第59條之1:「因電腦網路操作之必要,於合法使用著作物時,得由系統自動重製該著作。」因為,關於電腦網路傳播過程中系統自動產生的重製與傳播,例如收到Email時的「下載/儲存在自己硬碟」中這個動作,如果不以法律將之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將會使得利用電腦網路傳播資料者人人違法。

為了配合台灣加入WTO的政策,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在今年一月公布了修正完成的新著作權法,使之能夠符合WTO底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但是新的著作權法,並未能適切反應資訊科技發達以後衍生的許多著作權相關問題,因此內政部對全球資訊網路、國家資訊網路、衛星傳送、多媒體、解碼器等新科技型態所帶來的新問題,也早有繼續修正法令的規劃,並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進行「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研究案。

今天(6/17),內政部就科法中心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舉行了一場公聽會,將目前的修正草案公布給社會大眾外,並徵詢各界對於著作權法的實務意見。

在這個修正草案中,主要是針對目前網路技術與應用的現況,把原來的「公開播送權」的概念擴大,使其能涵蓋原來條文中的「公開播送」、以及網際網路所帶來的「互動式傳播」。

以往所謂的「公開播送」是指同一時間播送與收視,如廣播、電視的模式。修正案中則把「將著作存放在公眾都能夠接觸得到的網路上,使公眾可以任意自其所選定的時間與地點、接觸到部份或全部著作內容者」,也定義為公開傳播。

由於公眾透過網路所能接觸到的著作型態也較以往為多,既有傳播權的詮釋也有進一步擴充、以包含所有著作類型的必要。除了是目前網路中主要傳播客體的文字著作(包括電腦程式在內)外,其他未有傳播權的著作還包括攝影、美術、圖形著作;但這些都是現行網路上常見的傳播內容,當然也該受到進一步的保障。而在修正案中,把這些著作類別公開在網路上的動作就是「公開傳播」,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傳播」其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修正通過以後,網路上的圖形、文字、美術著作,也都受到保護了。

另外,修正案新增第59條之1:「因電腦網路操作之必要,於合法使用著作物時,得由系統自動重製該著作。」因為,關於電腦網路傳播過程中系統自動產生的重製與傳播,例如收到Email時的「下載/儲存在自己硬碟」中這個動作,如果不以法律將之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將會使得利用電腦網路傳播資料者人人違法。這新增的一條就是基於這項考量而設的。

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美珠表示,修法目的除需使之符合國際條約、配合國際間的實務需求外,更需考慮國內各行各業實際的著作權生態,一并參酌著進行修法。因此著委會一直十分積極地與社會各界溝通與收集實務意見。今天的公聽會約有80人左右參加,包括律師事務所、大學教授、旅館公會、音樂團體、廣播電台等人士出席,反應相當熱烈。修正案新增第59條之1:「因電腦網路操作之必要,於合法使用著作物時,得由系統自動重製該著作。」因為,關於電腦網路傳播過程中系統自動產生的重製與傳播,例如收到Email時的「下載/儲存在自己硬碟」中這個動作,如果不以法律將之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將會使得利用電腦網路傳播資料者人人違法。

為了配合台灣加入WTO的政策,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在今年一月公布了修正完成的新著作權法,使之能夠符合WTO底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但是新的著作權法,並未能適切反應資訊科技發達以後衍生的許多著作權相關問題,因此內政部對全球資訊網路、國家資訊網路、衛星傳送、多媒體、解碼器等新科技型態所帶來的新問題,也早有繼續修正法令的規劃,並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進行「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研究案。
今天(6/17),內政部就科法中心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舉行了一場公聽會,將目前的修正草案公布給社會大眾外,並徵詢各界對於著作權法的實務意見。
在這個修正草案中,主要是針對目前網路技術與應用的現況,把原來的「公開播送權」的概念擴大,使其能涵蓋原來條文中的「公開播送」、以及網際網路所帶來的「互動式傳播」。
以往所謂的「公開播送」是指同一時間播送與收視,如廣播、電視的模式。修正案中則把「將著作存放在公眾都能夠接觸得到的網路上,使公眾可以任意自其所選定的時間與地點、接觸到部份或全部著作內容者」,也定義為公開傳播。
由於公眾透過網路所能接觸到的著作型態也較以往為多,既有傳播權的詮釋也有進一步擴充、以包含所有著作類型的必要。除了是目前網路中主要傳播客體的文字著作(包括電腦程式在內)外,其他未有傳播權的著作還包括攝影、美術、圖形著作;但這些都是現行網路上常見的傳播內容,當然也該受到進一步的保障。而在修正案中,把這些著作類別公開在網路上的動作就是「公開傳播」,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傳播」其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修正通過以後,網路上的圖形、文字、美術著作,也都受到保護了。
另外,修正案新增第59條之1:「因電腦網路操作之必要,於合法使用著作物時,得由系統自動重製該著作。」因為,關於電腦網路傳播過程中系統自動產生的重製與傳播,例如收到Email時的「下載/儲存在自己硬碟」中這個動作,如果不以法律將之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將會使得利用電腦網路傳播資料者人人違法。這新增的一條就是基於這項考量而設的。
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美珠表示,修法目的除需使之符合國際條約、配合國際間的實務需求外,更需考慮國內各行各業實際的著作權生態,一并參酌著進行修法。因此著委會一直十分積極地與社會各界溝通與收集實務意見。今天的公聽會約有80人左右參加,包括律師事務所、大學教授、旅館公會、音樂團體、廣播電台等人士出席,反應相當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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