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與國際金融體系接軌,臺灣金管會銀行局宣布臺灣金融機構必須在2006年底,與全球同步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所謂的新巴賽爾協定(Basel II),要求金融業必須做好市場營運、信用以及作業等3大風險管理,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的比重,提撥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來降低風險,銀行必須定期提出報告並受到監督與審查,以防止銀行因發生意外、資金周轉不靈而倒閉,以免投資人血本無歸,協助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與前一版相比,新巴塞爾協定對於銀行信用風險的評估更為詳盡,包括資本適足率、監督審查及市場紀律等3個面向。文⊙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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