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七家主要電影製片公司提出反訴訟,宣稱321 Studios 銷售DVD Copy Plus和DVD X Copy軟體程式違反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MCA),這些製片公司希望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321 Studios銷售或製造其DVD拷貝產品,請求法院命令321 Studios退回所有軟體程式以及所有銷售軟體2k7的獲利。

2003年1月,七家主要的好萊塢製片公司(米高梅Metro Goldwyn-Mayer Studios、三星TriStar Pictures、哥倫比亞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y、時代華納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迪士尼Disney Enterprises、環球Universal City Studios和Saul Zaentz Company)申請對321 Studios提出的訴訟裁定簡易判決,在申請書中,被告請求法官裁決321 Studios的產品DVD Copy Plus和DVD X Copy違反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CMA),應予禁止。

2003年5月,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舊金山分院Susan Illston法官舉行簡易判決聽審,針對321 Studios是否遵循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CMA)、DMCA是否違憲,以及法院對「合理使用」權的詮釋,Illston法官宣布她將在未來對此爭議做出裁決。

321 Studios開始倡導版權為所有媒體合理使用,目前正在美國進行一項具有挑戰性的法律訴訟,質疑DMCA是否違憲,引發這項法令處理保護數位內容著作權議題的討論。而321 Studios則是以希望停止電影業禁止銷售DVD X Copy和DVD Copy Plus的行動作為反擊,援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為基礎,允許DVD X Copy和DVD Copy Plus的使用者備份DVD供個人使用。

321 Studios支持聯邦法令擴大消費者合理使用版權所有材料的權利,由民主黨的加州眾議員Zoe Lofgren提出的「2002數位選擇和自由法」(The Digital Choice and Freedom Act of 2002),讓守法的消費者得以製作數位娛樂如音樂、電影和書籍的個人拷貝,這項措施同時可以讓守法的消費者出售或轉讓數位作品的拷貝,就像處理傳統硬式媒體(hard media)一樣。

此外,由民主黨的維吉尼亞州眾議員Rick Boucher和共和黨的加州眾議員John Doolittle提議的數位媒體消費者權利法(Digital Media Consumers’Rights Act)重申對於版權所有的材料「合理使用」的法則。321 Studios推動並鼓勵美國國會通過上述法案,並且已經開始透過網站www.protectfairuse.org保護合理使用,這個網站讓公民向國會和美國影業協會表達他們希望拷貝自己的DVD材料。

美國政府提出申請支持電影工業的努力,電影工業希望使321 Studios 在2002年9月提出的訴訟案被駁回。美國政府先前已請求並獲得許可介入此案,因為此案質疑聯邦條例是否違憲,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Susan Illston法官現正審理這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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