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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行政院今年8月擬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簡稱AI基本法)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在黨團協商期間,根據各界意見修訂草案,立院今天(12/23)三讀通過AI基本法。新法明定基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國科會,並將由行政院成立國家AI戰略委員會,協調、督導全國AI事務。

行政院版的AI基本法草案為數發部所草擬,原本在行政院版本中並沒有設置AI主管機關,來將由各部會制定作用法及指引,但是在黨團協商後,立法修訂部分AI基本法內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則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基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明確AI的定義及7大基本原則

在AI基本法三讀條文中明定,AI係指具有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結果,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基本法也明訂我國發展AI,應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發展,促進創新研發並強化國家競爭力,並提出「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7項原則。

條文也提到,政府應避免AI應用產生的負面影響,包括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及生態環境,並且需防止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事。

另外,政府應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應弭平AI發展造成的技能落差,提高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如果AI導致失業者,應就其能力輔導就業。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也規定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AI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發部,如被認定為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應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此外,數發部應提供相關的評估與驗證工具,在形成過程中徵詢相關專家、團體的意見。

在個資保護方面,基本法也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推動隱私保護預設與設計的相關措施或機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成立國家AI戰略委員會

AI基本法也規定由行政院設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專家、相關機關首長、產業代表、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由國科會協助相關的幕僚作業。

為鼓勵AI發展,條文規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之內寬列預算,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經費符合推動AI政策發展需要。此外,積極推動AI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辦理相關產業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是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建立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

對於相關法規解釋及適用,如與其他法規互相牴觸,在AI基本法第4條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提供為優先原則。另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針對AI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AI研發及應用服務的創新實驗環境。

建立風險管理框架、促進資料開放

除了國科會為基本法主管機關,數發部也在實務上扮演重要角色,數發部需參考國際的法例、治理經驗,推動與國際介接的AI風險管理框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風險管理規範,協助各產業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對於侵害民眾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造假等情形,依法限制或禁止。

此外,政府應對高風險的AI應用,明確責任歸屬及課責,也要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但規定AI應用在實施前,不適用前面的規定,但是於實際環境測試或以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條文也要求政府致力推動AI相關國際合作,基於公私協力原則,與民間共同推動AI創新運用。

政府也應推動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為提升我國AI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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