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5/16)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案,國發會指出,修正案加強對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例如企業外洩個資事件,可直接開罰並限期改正,違反嚴重者最高可罰1,500萬元。另外,呼應各界要求設置獨立個資保護機關,行政院將儘速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此次個資法修法有2項重點,主要為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首先是,針對外界認為個資法對企業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罰則過低,主管機關往往先命改正後處罰,批評無法有效責成業者強化個資安全作為,因此在修正案中修改第48條規定,企業若違反安全義務將直接開罰,同時命其改正,並提高罰鍰上限,從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如違反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開罰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一個修法重點是增加個資法第1條之1規定,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將會積極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以達成去年8月憲法法庭判決,要求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並解決目前個資主管機關分散,缺少個資保護的獨立專責機關問題,同時也能接軌國際趨勢。
國發會表示,此次修法將賦予行政機關更有效的執法權限,行政院也將儘速設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並推動組織草案、第二階段個資法修法工作。至於強化公務機關個資保護,將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對公務機關的規範,未來也會由獨立的個資保護委員會,就整體規畫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監督機制。
此次個資法修法主要呼應外界限期改正再處罰、罰責過輕的批評,以及要求設立獨立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先前iRent發生40萬筆客戶資料外洩,雖然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專門的小組進行調查,限期要求改善,最後因業者限期未改善開罰最高20萬元,未來企業如再發生類似事件,將受到更高的罰鍰。另,根據媒體報導,政府計畫在8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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