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賦予政府自身更多權力,像是根據草案第18條對「資訊限制令」的 規定,明定政府模式下違法內容的處理,可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自法規,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當取得法院限制令後,業者必須配合辦理,就違法的內容做移除,違者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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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NCC近期公布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不只衝擊臉書、YouTube、Dcard、Ptt在內等數位中介服務平臺業者,還賦予政府自身更多權力,最直接影響就是,未來政府機關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在網路上散播,可要求平臺業者配合加註警語、下架資訊,甚至不用經法院同意,依法就能直接向業者調取使用者個資,此舉也引起外界高度關注。

草案中關於政府擴權的條文有兩項規定,一個是資訊限制令,另一個是資料調取,就列在草案第18條和第17條。

首先,根據草案第18條對「資訊限制令」的規定,明定政府模式下違法內容的處理,可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自法規,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當取得法院限制令後,業者必須配合辦理,就違法的內容做資訊移除或限制其接取等必要措施,違者開罰。

過去,政府要禁止或限制相關網路違法內容,多仰賴和平臺業者不成文的默契,基於雙方協定,由業者提供協助,但即使最後拒絕,也不會遭罰,但有了18條規定,法規主管機關未來可依法院核發的資訊限制令,要求業者配合移除或下架資訊,若拒絕配合也有明定罰則,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不僅如此,法院裁定前,聲請機關也有權要求業者加註圖文警示,甚至最多可放置30天。這項規定為政府機關帶來新的執法手段,而且不需要法院同意,也不用考慮情況有無急迫性,就能要求業者配合執行。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有急迫必要性時,政府可採取緊急程序,由法院48小時內迅速裁定。

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大多情況下,數位中介平臺業者並沒有配合政府提供資料的義務,也沒有相關罰則。

但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而且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不只有罰則,情節嚴重還可命電信業者對不遵守者斷網

若業者拒絕提供用戶資料,不僅會面臨裁罰,更得按次處罰。此項規定為政府提供了一個連續處罰的有力執法武器,甚至裁罰後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電信業者採取斷網行動,可以說是政府最嚴厲的執法手段。這項斷網規定也適用於未配合法院限制令辦理或加註警示要求的情況。

資訊限制令和資料調取規定,都是對政府公權力的擴充,也引起外界的擔憂,認為付出代價太高,可能會為政府機關大開方便之門,有濫用政府權力之虞。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就認為,草案對資訊限制令的授權範圍和行使模式過於廣泛,包括加註警語的方式,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且對緊急資訊限制令要件需嚴格限縮,比如限縮為重大事件,且需經過法院審核,避免政府假借緊急程序之名,行濫權之實。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也認為,17條資料調取權等於是讓原本僅限縮在特定事業的調取義務,未來可以擴大到所有中介平臺者,皆能適用這條規定。

單從條文來看,對這兩項規定也有不夠明確之處,像在緊急限制令上,雖需經過法院程序,但條文中對「重大公共利益且有急迫必要性」構成要件說明並不明確,在判斷上不容易解釋,容易流於法官主觀上恣意。另外,在資料調取執行程序上,不用經過法院同意,就能要求業者依法提供使用者資料的作法,也可能過分擴權侵害用戶隱私的疑慮。

根據台權會2020台灣網路透明報告統計,光是2017~2018年,政府機關向平臺業者要求調取使用者個資,就有超過4萬多次,涵蓋多個公家單位,從這項統計中,顯示出政府要求調取資料的頻率,其實並不低,且對於限制網路內容的請求,2年內也有高達800次。

為防止政府濫權,草案中也有相關配套措施,像是取得緊急資訊限制令前,聲請機關須向法院釋明緊急請求必要性,包括要符合違法內容,馬上處理,否則將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且對涉及資訊限制的結果皆須公開透明,可供公眾線上查詢。法院裁定前應給予提供資訊使用者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諮詢產業自律或事實查核組織的意見,避免聽信一方的意見或說法。

其次,要求業者配合暫時加註警示的前提,主管機關法規必須對該類不實訊息違法內容定有構成要件及禁制規定,且已向法院申請限制令,這些條件都具備後,才能以此作出處分。

另外在資料調取方面,更要求行政機關調取資料必須有法律授權,若其作用法沒有授權,除非另外修法,否則對行政機關資料調取的要求,業者可以明確拒絕。文☉蘇文彬、余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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