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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宗萱

區塊鏈的應用在臺灣又有新的進展!預計於今年7月正式對外公開的「司法聯盟鏈」,便是由5個初始會員,包含法務部、司法院、高檢署、警政署、調查局,共同打造出基於區塊鏈技術所建置而成的司法應用,目的在負責監管臺灣司法流程中的數位證據,當這些資料上鏈之後,不會遭到竄改。

對於這項即將登場的政府科技領域新應用,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副主任鄒宗萱表示,其他國家在發展存證或驗證相關的服務機制時,大多採用集中管理技術模式,然而,隨著技術演進,包括歐盟、中國等國家,也開始基於區塊鏈的技術優勢,建置與司法相關的區塊鏈應用。

對此,鄒宗萱認為,臺灣的司法聯盟鏈若要取得各界的信任,除了區塊鏈本身公開、透明的技術特性,更重要的是,必須建立一套鏈下的資料管理規範或標準,確保資料從上鏈前的生成或取得端,乃至上鏈後驗證端的資料內容,都具有同一性與真實性。

存證或驗證服務採用區塊鏈技術,增加可信度

大約在十幾年前,包括歐、美、日、韓、中等國,陸續發展出各種存證或驗證相關服務機制,大多採用集中管理技術模式;但隨著技術演進,各國也開始基於區塊鏈技術優勢,建置相關基礎環境及發展司法相關應用,例如歐盟、中國等區域或國家。

因為集中化儲存管理是目前最常見的資料管理模式,但鄒宗萱也觀察到,在資料便於管理之際,也會因為資料容易新增、刪除、更改等,導致資料管理的信任度遭到質疑。

她認為,相對於傳統資料集中儲存的機制,因為區塊鏈技術並沒有一套中心化的機構管理資料庫,便無法像以往中心化系統有最高權限管理者,可以單方面修改或儲存資訊。

除此之外,由於區塊鏈的驗證節點採用共識決,利用了分散式節點的特性,一旦資料被記錄到區塊鏈時,就無法單方面回溯修改、刪除區塊鏈中的資訊,「資料不可竄改也讓寫入區塊鏈的資料更被信任。」她說。

司法聯盟鏈採實名制、跨組織並事先審核

區塊鏈依據資訊是否公開程度、誰可以參與、節點參與者是誰,以及治理模式的不同,可以分成公有鏈、私有鏈,以及聯盟鏈等三種類型,鄒宗萱表示,只要是使用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方式,不管是採用哪一種類型來實作,其實,這些選擇都不會影響區塊鏈透過節點、確保資料透明度和可信賴的特性。

她也觀察到,在發展存證及驗證服務的過程中,一般的資料存放是採用集中管理機制,為了增加可信度,開始在自家引進區塊鏈技術,於是,便有了私有鏈;然而,因為私有鏈的驗證節點都在自家範圍之內,可信度往往會遭到外界質疑,因此,便希望可以透過錨定(下錨鎖定)公有鏈的方式來確保,因為驗證節點是分散在世界各地,可以真正做到單一節點難以竄改資料,這也使得公有鏈比私有鏈更為可信。

不過,鄒宗萱也指出,區塊鏈應用如果是錨定公有鏈時,不管是錨定比特幣或是以太坊,因為相關費用的浮動過大,對於傳統公務機關須採用事先編列預算以支應各種公務費用的運作模式,存在極高的不確定性,這也使得採用公有鏈的區塊鏈應用服務,往往會面臨成本難以掌控的風險。

所以,臺灣為了確保數位證據從第一線司法警察的蒐證、檢察官的偵查,一路到法院的審判,都可以有效被監管,引進區塊鏈技術達到資料不可否認性、不易被竄改、永久保存。並做到證明存在之外,更希望在管理上,可以兼具公有鏈的可信任度,以及私有鏈的便於管理,於是,這裡便折衷採用了聯盟鏈的類型。

她進一步指出,聯盟鏈如果要做到公有鏈的可信度,驗證節點至少要設置到3個以上,而目前的司法聯盟鏈的規畫當中,已有法務部、司法院、高檢署、警政署、調查局等5個初始會員,作為驗證節點;而在節點的管理上,因為要做到穩定、長久維運,以及高度信任,聯盟鏈的參與成員則是採用實名制,做到可以跨組織,以及事先審核加入節點成員的身分。

不過,她也提醒,聯盟鏈的節點成員雖然要事先審核通過,但節點本身必須具有獨立性,信任度才不會遭到質疑,所以,有一些金控公司發展私有鏈做內部的應用沒問題,但在發展聯盟鏈時,如果同一個集團公司可以影響或調整內容時,使得節點本身不具獨立性,此時,這就比較偏向私鏈,而非聯盟鏈的應用類型。

採用聯盟鏈所面臨到的最主要挑戰並非技術,而是鏈下管理

「區塊鏈技術本身發展已經很成熟,推動司法聯盟鏈最大的挑戰,反而是在鏈下的管理機制。」鄒宗萱說,尤其是跨組織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信任的對象才行。

也就是說,運用區塊鏈技術確保數位證據的可信度,區塊鏈技術發展本身已經成熟,上鏈過程很單純,但司法聯盟鏈牽涉到司法訴訟的流程,就必須有一套完整的鏈下管理機制,不僅要規範可以儲存在鏈上的內容,上傳資料也必須遵照一定的管理模式才可以進行,像是哪些人可以上傳資料、哪些節點可以驗證資料等。

而這個過程會推動司法聯盟鏈認證標章,要符合相關的規範並取得標章認證的對象,經過身分審核的程序,才可以參與驗證節點;符合流程的規範,才可以將資料上傳到司法聯盟鏈儲存。

基於目前司法聯盟鏈的初步規範,5個初始會員都不會消滅,所有的資料上鏈都不會收費,鄒宗萱認為,透過這樣的規畫機制,讓司法聯盟鏈可以成為國家基礎設施的一環,也可以成為國家鏈。

因為成本低廉且可被控管,她表示,未來司法聯盟鏈應用範圍可以再延伸,不只是能夠邀請其他部會、組織、機關參與聯盟鏈,也可以針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者將聯盟鏈作為其他區塊鏈應用錨定公有鏈的對象,進而發展成為一個區塊鏈的生態體系。

鄒宗萱表示,司法聯盟鏈「以終為始」,創建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數位證據的證據力,整個資料處理過程是嚴謹的,也能作為產業端學習參考的對象。

她指出,以往產業對數位證據力的作法是參考司法判例,但判例會有不一致的結果,不過,檢調對證據要求的流程卻是一致的,中間管理流程的標準作業程序,反而可以作為經過司法確認的、對產業有效的管理依據,而且有助於控管產業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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