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支條例7月將正式上路,針對跨境業務,金管會擬開放國內記名式儲值卡如悠遊卡、一卡通,可在國外合作機構的特店消費或搭乘海外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圖片來源/悠遊卡公司)

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將在7月1日正式上路,除了要打造支付生態圈的目標之外,更要透過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開放跨機構間互通的金流服務。近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出爐,共有18項授權相關子法要配合修正或訂定,其中,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各負責1項,金管會則負責16項。

央行在5月19日預告,新電支條例整併了電支、電票條例,央行因此配合擬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央行共提出3大修正重點,包括將電子票證機構併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定義,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定義儲值款項,包括預先存放在電子支付帳戶與儲值卡的款項;央行擬將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應計提準備金的門檻,調高到100億元,並就超過100億元的部分計提準備金。第三點則是,將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到100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的計算方式。

針對金管會負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中的16項子法,金管會也在5月20日對法規進行為期14天的預告,總共有7大修正重點。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金管會共修正了14項授權法規命令、增訂2項授權法規,新增訂的部分包括「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草案。

外籍移工匯兌業務匯款上限為每筆3萬元、每月5萬元,每年上限為40萬元

第一大修正重點,是外籍移工匯兌業務部分,根據草案規畫,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以獨立業務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但不限專營,相關業者也可兼營,童政彰舉例,外勞仲介業者也可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外籍移工匯兌業務。

針對專營的業者,則規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且必須設置專責部門與人員。此外,金管會核發的營業許可證為3年有效期;而且,業者收受的匯款交易款項須全數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及限制匯款限額等管理機制,以確保用戶資金安全;匯款上限為每筆3萬元、每月5萬元,每年上限為40萬元。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目前有易安聯、統振這2家正在實驗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業者,預計今年10月29日可出金融監理沙盒。新電支條例7月生效後,這2家業者在法規運作上可無縫接軌。

第二大修正重點,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部分,明訂負責人的積極與消極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遵循事項;針對現任董事長、經理人的積極資格條件,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擔任的過渡規定;此外,還有負責人的教育訓練等,以促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健全經營。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納管門檻拉高到20億元

童政彰提到,第三項重點是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照現行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所保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如果超過10億元,就必須申請轉為由金管會所規管的電支機構。此次,金管會考量到電商市場的發展及市場需求,所以,修訂將現行10億元門檻,調高到20億元。

為配合財金資訊公司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辦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金管會修正了「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增訂「清算銀行」與「清算帳戶」相關作業機制與管理規定。童政彰表示,清算銀行部分,由財金公司指定的合作金庫銀行來辦理。這是第四項修正重點。

將開放記名式儲值卡可到國外搭乘交通運輸工具或到特店消費

第五項是有關跨境業務,共有2項修正重點。童政彰表示,一方面是將開放國內記名式儲值卡,可以到國外合作機構的特店消費,或是國外記名式儲值卡,也可到國內經核准機構的特店來消費。舉例來說,未來民眾可拿悠遊卡、一卡通等記名式儲值卡,到國外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或消費。

另一方面,金管會開放可透過「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目前由財金公司扮演該角色;或透過「境外帳務清算機構」,來進行帳務清算及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的合作模式。童政彰解釋,現行機制是經核准的電支機構業者需自行找境外合作機構,一家家去簽約;未來,便可透過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如財金公司,找境外合作機構來簽約,以減少國內電支機構的成本並提高競爭力。

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比照銀行數存帳戶分類

第六項修正重點則是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金管會表示,這部分是比照銀行數位存款帳戶的分類,身份確認強度也分為一到三類。其中,增訂確認使用者所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機制、核驗姓名程序,及排除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得作為身分確認的金融工具種類。此外,金管會還提高第一類電支帳戶儲值餘額上限,從現行的5萬元拉高到10萬元;國內外小額匯兌交易每筆限額則為10萬元。

最後一項重點是,金管會修訂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比如,新增特約機構、儲值卡及業務範圍之相關管理規定、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股票應於開業後1年內辦理公開發行等規定。文⊙李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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