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 Radesich Lourens on https://twitter.com/RRadesich/status/1009602521948553216/photo/1
近日Google在澳洲於自家的服務上嵌入了一則廣告,該廣告其實是封針對澳洲民眾的公開信,指責澳洲政府的新規定將傷害澳洲民眾使用Google搜尋及YouTube的權利,然而,澳洲政府在周一(8/17)澄清,這封公開信內含不實資訊。
此一事件源起於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在今年7月底發布了《新聞媒體議價法令》(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草案,要求Google及臉書必須就平臺上所使用的新聞服務與當地的新聞媒體議價,以支付適當的授權費用。
根據該草案,Google及臉書應與新聞媒體進行價格的協商,限期3個月,若雙方未能在期限內達成協議,將會有獨立的仲裁者在45天之內決定最後的價格;另也允許小型媒體結盟以與這兩大平臺協商。總之,澳洲政府的立場是新聞媒體應該自Google或臉書獲得合理的報酬。
除了要求Google及臉書付費給澳洲新聞媒體之外,該草案也擬定了其它規定,包括要Google及臉書在變更演算法的前28天通知新聞媒體,以讓媒體得以適時因應;亦要求Google及臉書應與媒體分享它們與讀者的互動資訊,例如讀者花在文章上的時間,或是所閱讀的文章數量等。
《新聞媒體議價法令》促使Google在當地服務中以跳出視窗的廣告形式發布了公開信,表示根據該草案,Google被迫提供更糟的搜尋及YouTube服務予澳洲民眾,一來可能造成使用者的資料被移交給大型新聞媒體,二來也可能危及相關服務的免費型態。
Google也進一步透過澳洲的官方部落格作出解釋,指出YouTube可能會被迫交出系統的機密資訊予新聞媒體,將讓媒體能夠創造排序更高的內容,將不利其他創作者;而且YouTube原本就會與創作者分享廣告收益,假使新聞媒體要求更高的金額,也將擠壓其它創作者的獲利空間;且該法令允許新聞媒體存取讀者的使用資料,但YouTube卻認為應該保護讀者資料,不應交給任何人。
Google認為,《新聞媒體議價法令》將會對澳洲的創作者生態體系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
然而,ACCC很快就發表了聲明,抨擊Google的公開信中含有不實資訊,指出他們並未要求Google向當地使用搜尋或YouTube的民眾收費,除非Google自己決定收費,也未要求Google分享額外的使用者資料予澳洲新聞媒體,除非Google自願分享。
ACCC還強調,《新聞媒體議價法令》是為了讓澳洲的新聞媒體能夠與Google協商出一個合理的價格,以補償新聞工作者的努力,同時還能解決這些新聞媒體與Google及臉書之間,在談判籌碼上的失衡問題。
目前ACCC、Google、臉書,與其它第三方仍在商討此一草案的內容,預計於8月28日結束討論,屆時才會有最終結果與正式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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