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GDPR輕量版之稱、全美最嚴厲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CCPA)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美國媒體認為,應該沒有任何一家美國企業已準備好要迎接CCPA。
CCPA規範了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企業,一是每年購買、銷售或分享超過5萬個消費者或裝置的企業,二是年營收超過2,500萬美元的企業,三是有一半的年度收入,來自於消費者個資的銷售的業者。只要違反CCPA,或者是未在接獲違法通知的30天內進行修正,每次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被判罰7,500美元(約22萬元新台幣)。
CCPA被視為美國最全面也最嚴厲的消費者隱私法,最關鍵的規定在於要求企業,必須向加州居民揭露他們如何使用這些資料,居民不但能夠要求企業不得銷售資料,也能要求企業刪除自己的個資。
此外,當民眾拒絕企業蒐集或銷售自己的個資時,CCPA也規定企業,不得透過任何降低服務水準的方式來進行報復,但允許企業利用財務上的獎勵,來說服民眾同意資料的蒐集與運用。
大多數的媒體認為,目前美國企業正陷於一片恐慌當中,因為它們並不知道該如何才能不觸犯CCPA,估計至少要許多年的時間,才能完全理解與實踐CCPA的規定。
值得慶幸的是,即便CCPA已經正式上路,但提供了6個月的寬限期,在這期間容許企業犯錯並更正。
微軟已於去年底宣布不只會在加州履行CCPA,而會在全美的範圍內遵守CCPA的規定,Mozilla則在本周表示,為了因應CCPA的上線,將允許Firefox用戶請求刪除遙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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